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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应该区别对待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2-08-29 09:00:01

信用证中禁止转船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开证申请人来说,出于运输在途货物的时间和运输安全考虑,一般都会要求开证银行将Prohibited加入43T:Transhipment项目,这就是禁止转运。但是,这一规定能否从根本上起到禁止转运的作用,另一方面,出口商除了直接运输是否别无选择之外,这些情况同样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而加以区分。

在海上运输方式中,对于散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应该区别对待,集装箱运输是现代海洋运输的主要模式,较之散杂货运输具有更高的效率,以及更精确的到港时间和靠港顺序;因为集装箱班轮大多是大型船舶,所以在港口与大船之间设置接驳的载驳船和陆港间的拖车作为集装箱中转的运输工具,使大船无需停靠码头就可进行集装箱装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转运而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货物丢失的风险。为适应这种实际情况,国际商会制定了以下规则:

UCP600第20款指出,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该提单表明将进行或可能进行转运,条件是货物是通过集装箱、拖车或驳船进行运输。

本“禁止转船条款无效”原则同样适用于多式运输、航空和公路、铁路、内河航运单据。这一条款的实质是各运输方式自身的性质和实际运作方式。

第19款,“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船,标明将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仍然可以接受。”在多种形式的运输中,转运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其规定的禁运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十三款:“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船,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仍然可以接受。”实际上,只要起运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不是两国首都或较大的空港,通常直航航班很少,而这些直航航班通常会经过本国航空公司首都后转往目的地机场,因此极有可能发生转运事件。

e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船,标明将进行或可能进行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仍然可以接受。”由于过境换装、车牌等原因,国际铁路运输和国际公路运输中转运输十分普遍。

所以,在海运、多式、空运和公路、铁路、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中,这种协定即使在信用证规定起始地与目的地之间“禁止转运”时,也是无效的。因此,运输单据应完全清楚地表明“转运单即将或可能发生”。

举例来说,信用证要求:

Transhipment(转口):NotAllowed(禁止)

PlaceofTakingInCharge(货物接收地点):佛山。

PlaceofFinalDestination(最终目的地):美国圣何塞。

具体的运输路线是:货物在佛山由驳船运到香港,然后在香港装上G直航到旧金山(SanFrancisco),最后由H车运往旧金山(SanJose)。

已提交的运输单据显示:

PlaceOfReceipt(到货地点):佛山,中国。

OceanVessel(船舶):海上运输船G。

奥夫罗德(起运港):中国香港。

PortOfDischarge(卸货港):美国旧金山。

FinalPlaceOfDelivery(最终目的地):美国圣何塞。

这一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就不需要考虑“禁止转船”条款。

举例来说,信用证要求:

Transhipment(转口):NotAllowed(禁止)

奥夫德帕特尔(出发地点机场):中国北京。

目标机场(目的地机场):澳大利亚珀斯。

具体的发送路线是:货物在北京装入TG-1飞机的起降TG-1,该班机经停曼谷(BKK)中转,然后在曼谷卸下装载TG-2的货物,最后由TG-2运输到达珀斯(PER)。

空运单据提交显示:

奥夫德帕特(始发地机场):中国北京。

To(第一转运地点)ByFirst。

Carrier(单程运输)

BKKTG-1。

To(第二转运地点)By(二程承运人)

PERTG-2。

目标机场(目的地机场):澳大利亚珀斯。

这一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空运单据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就不需要考虑“禁止转船”条款。

此外,还应注意到,UCP600作为国际结算领域的业务惯例,可通过在信用证中使用明晰的措辞或删去条款加以修改或排除,这就是说,第20款cii、第23款cii款、第23款cii款、第24款eii款中的“不得转船条款”,开证者可通过排除适用的方式使“禁止转船条款无效”变为“禁止转船条款有效”,对此,出口商应与开证人充分沟通,防止这类排除适用条款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证货物运输环节的灵活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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