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体系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1对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视阈解读。

11.1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消费者权利法》,正式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这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所谓的消费者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要购买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说,个人和财产安全的消费者享有。

11.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义务、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

11.3对消费权的解读。

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权利的概念不是一样的,不能混淆。两种权利的内容、法律定位和权利的性质都有明显的差异。消费者权利是以财产权利为基础的,这是对象的拟定人格化。消费者权利更强调消费行为本身,而不是消费行为主体。简言之,所谓的消费者权利是一种基于财产交易(交换)的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权利保护在经济法视阈下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研究,不难发现,长期以来,消费者相对薄弱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在目前阶段,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在新时代产生了新的经济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然不时发生,主要原因如下:

22.1法律制度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和《反垄断法》修订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尚未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缺乏实质性、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解决了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当玩家在游戏中购买虚拟货币时,他们如何确定自己的欺诈行为?拍卖法能否适用于互联网拍卖?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其中大部分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民事和商业行为。此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不难发现,当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利时,由于现行的诉讼制度和过于复杂和低效的司法程序,他们最终会放弃对维护自己权利的信心。

22.2监督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强。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不可以仅仅依靠权利遭受侵害以后的救济程序流程,理应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中开展严苛的操纵和管控。现阶段,尽管在我国在经济发展法领域颁布了许多与消费者权益维护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从有关管理方法实行的情况下却通常沒有做到法律法规时期间的实际效果,尤其是在电商普及化时,针对商品的品质把控状况仍不尽人意,欠缺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除开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以外,法律法规一样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诱发要素。长期性来看,伪劣商品这一难题一直存有。目前各种各样作假方式层出不穷,但大家务必要承认,地方政府部门或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强一样是一个关键的危害。

22.3消费者对市场了解不够,维权意识较弱。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相应的购买能力和支付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2]。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多数消费者往往缺乏明确的目标,甚至不了解他们在购买商品之前要购买的商品。在市场上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他们往往会被销售人员误导,从而失去判断力。他们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产品信息不对称的商品,这给商品的后续服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但很少有消费者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在中国,大多数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太了解,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缺乏认识,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再加上不上法庭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消费者在谈判过程中得到补偿后选择了和平,但他们不知道如何帮助非法企业避免法律制裁。

3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完善路径在经济法视阈下。

33.1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趋势,新兴交易渠道的持续兴起,在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法早已不足处理在我国庞大的经济发展销售市场中持续涌现的各种各样难题,因而,迫切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方式来更好地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诸多方式方法当中,法律法规是最有效且非常容易被顾客和销售商彼此接纳的方法。因而,要想更好地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当创建起构建系统软件科学研究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体系。要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上,融合电子商务等新产品的特性,在法律法规中确立卖家和顾客的权利义务,要依据有效的赔偿规章制度,依据不一样的状况,创建严苛的追责程序流程,标准有关单位有效合理合法地行使职权。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救济的宣传,创新宣传方式,使广大消费者群体了解法律,了解法律,从而促进学习和使用法律。我们应该努力建立一个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服务中心,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成本,并促进消费者及时保护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在立法中,我们应该增加非法企业的非法成本,加强惩罚,不仅补偿材料,而且改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大提高非法企业的非法成本,从而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威慑非法企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3.2严格把关商品质量的创新监管模式。

消费者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具备关键的功效,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趋势不可或缺消费者这一关键人群,在经济发展趋势的另外应当增加对顾客权益的维护。要想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顾客权益的概率,从源头上严苛控制是最合理的方法[3]。即监督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限度内,根据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流程,增加对销售市场的管控,严苛搞好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中,把假冒伪劣商品的损害降至最少,在商品流入销售市场以后,也要不定期的开展抽查抽查。在不一样的商品当中,食品类商品应当是管控的重中之重,因为食品类商品会由于顾客的立即摄入量而危害到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理应应理应严苛对待过期时产品的开展解,防止过期时产品再度流入销售市场伤害顾客的人体健康。

33.3建立第三方纠纷协调机构,完善消费者组织职能。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消费者组织的定位一直处于模糊状态,没有授予其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权利。因此,为了改进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方案,我们应该尝试依靠原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建立第三方消费者纠纷协调机构或增加争议仲裁机构,以降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成本和诉讼成本。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前调整方法中不公平和不公平的情况。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当他们的权益受损的成本远低于诉讼成本时,他们通常会选择非诉讼方式来解决,但这种方式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无法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消费者纠纷,可以由第三方协调机构解决,超过一定金额的纠纷应到法院进行司法程序。这样,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组织职能,更有利于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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