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确定的法律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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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财产、专有财产进行完善。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偿还债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过错责任。以上构成了中国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财产制度。与旧的婚姻法相比,新的规定更具体,例如,第18条明确列出了夫妻所有的财产。但最初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在新法律中得到解决,有些问题甚至变得更加复杂。
1.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中国婚姻法的一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由于夫妻关系在分居期间仍然存在,在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在新的婚姻法中,法定财产制度的原则没有改变,但在相关离婚规定中,明确增加了因情感不和分居两年,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这样,我们能否理解以下几点:婚姻法将分离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准备期,这是婚姻关系存在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现阶段一方获得的财产也应特别处理。这使得分居期间的财产所有权问题更加复杂。
作者认为,婚姻关系应该允许特殊阶段,特殊阶段的财产问题应该特别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是夫妻的身份关系。婚姻法确定的法律财产制度基本上是假设双方愿意管理财产基于丈夫和妻子的身份关系。使用。收入。惩罚,并愿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离。离婚诉讼和其他特殊时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非常不稳定。在此期间,双方的默认财产权利仍然按照一般原则混合,这显然违反了财产收购方的真实意愿,这是不合适的。[9]如果我们承认婚姻关系有一个特殊的阶段,我们也应该承认,在这个特殊的阶段,一些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暂停,包括身份权和部分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向外国法律学习分离制度。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的分离效力,因为分离当然成为单独的财产,丈夫失去了妻子的财产管理权利。分离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一旦夫妻分居,夫妻财产将采用单独的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在分居期间,夫妻各自的财产属于各自的财产。
2.无形财产问题。
无形财产是指以权利形式存在的财产利益,主要是知识产权。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无形财产进入家庭,在家庭财产中的份额越来越大,关于无形财产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新《婚姻法》第十七条(三)规定,夫妻关系期间的知识产权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主要解决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的个人权利部分,由于其基于智力成就创造了人的特定身份,与个人不可分割的智力成就,几乎没有争议。目前,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望权。知识产权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实现其经济利益,其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也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个专利,一个商标,一本书,一幅画,未来可能毫无价值。创造者可能愿意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但他可能根本不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进入流通领域。这样一来,就缺乏衡量无形财产是否有预期利益的衡量标准。在正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研究投资通常包括大量夫妻共同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获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如果只规定知识产权的现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利益声明,则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公平。[10]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婚姻法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无形财产的特殊性,中国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相关规定应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颁布。
3.关于过错责任
新的婚姻法增加了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如果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是中国婚姻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惩罚婚姻中的过错方,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起点很好,但在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以下是两起具有代表性的离婚诉讼诉讼案件。一个是刘起诉王起诉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王长期对刘实施家庭暴力,给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王在要求赔偿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新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另一个是童诉讼曲的离婚诉讼。佟增加了方,他知道曲已经结婚,并与他重婚。方是一个共同的侵权人,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第三方是否可以被视为共同侵权人等尖锐问题。(以上两个案例由《婚姻家庭继承法-人民法》系列引用。)毕竟,过错责任的规定是我们的尝试。这一规定的利弊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测试,这一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4.期望利益问题。
辽宁省大连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2002年2月,余(女,一个儿子)与杨(男)登记结婚。结婚三个月后,余在杨同意使用杨的婚前个人财产15万元购买投资保险。受益人是他的儿子。保险协议规定,15年后,投保人可全额收回15万元保险金,此外,保险公司每年向受益人支付1万元。保险协议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协议。结婚一年后,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余和杨在分配上述财产时发生了争议。在处理此案时,法院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遵守。(本案是大连海事大学院翟云玲教授多次引用的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争议的财产分为15万元的保险费用,15年后可以收回,每年产生的保险收入为1万元。它们都是期望的财产利益,以及如何处理它们。修订后的《婚姻法》不涉及此问题,应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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