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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本身并不是一种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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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马法制度,《物权法》、《债法》和《继承法》属于《物权法》的范畴。《优帝法纲要》第二编物法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法》的三部分[1]。然而,继承制度不仅涉及物法的内容,还涉及人法的人格制度、权利能力制度和诉讼法的继承诉讼,即后人的继承回复诉讼。事实上,继承权作为继承人对遗产的总结和取得权,贯穿于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具有连接点的属性。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类别相互交叉,难点问题也集中在这一点上。正因为如此,对于古罗马的私法,没有像继承法这样的领域存在争议[2]。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现代民法。学术界对继承法的研究一直是私法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基础研究相对匮乏,继承法也缺乏深入的保护。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继承权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对象,继承权法保护的基本法律问题再次成为学术研究和关注的焦点。(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利益物权、担保物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个人、财产权益。)作者计划逐一调查继承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些有争议的基本制度,以帮助我国相关的法律思维建设和司法实践。

或者非权利。

目前,学术界对继承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有三种不同看法:

首先,否定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继承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资格,类似于主体资格。该资格由法律赋予。它具有排他人的法力,但对事物没有排他主导作用。鉴于继承权不具有权利属性,继承权与其说是民事权利,不如说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

第二,一些否定的观点。该观点将继承权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开始前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开始后的继承权),认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本质上是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4]。

第三,积极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反映在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上,在继承开始前,在继承开始后,它反映在继承人的继承期望权上,在继承开始后,它反映在继承人的继承期望权上[5]。毫无疑问,作为期望权的继承权和既得权的继承权。

目前,中国很少有学者同意第一种理论,第二种理论也受到批评。批评人认为:作为一种资格或地位,不一定是权利能力。例如,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也是一种地位或资格,但不能认为代理人是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权利能力;如果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则意味着被继承人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6]目前,中国学术界的一般理论是第三个理论。此外,更多的关注不讨论继承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而是直接从继承权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入手,当然,继承权是民事权利之一。

笔者认为,继承权是民事权利。从客观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确立了继承权的权利地位,明确规定了继承权受保护的法律原则。在此前提下,继承权作为实定法中的民事权利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从主观权利概念和权利理论出发,根据权利本质,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力量两个要素组成,权利的本质是法律力量[7]。在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确立的限制继承原则下,即继承人在继承债务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继承权无疑对继承人具有特定利益。在现行立法明确保护继承权并规定继承诉讼权(继承法第八条)的前提下,继承权也具有法律力量,因此继承权无疑属于民事权利。

学术界对继承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原因在于学术界长期流行的继承权二分法——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错误划分方法。这种划分方法始于罗马法时期。罗马法学者将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称为继承期望权,这与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既得权不同[8]。这种观点是旧中国民法理论的继承,后来是新中国民法理论的继承。根据这种划分方法,立法中所谓的继承权有些是指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主要是指继承权丧失时的继承权;有些是指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主要是指继承既得权[9]。这种划分方法显然是错误的。众所周知,旧中国民法典的主要参考对象是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10]。《德国民法典》第2339条和《瑞士民法典》第540条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这些规定出现在法典继承开始后。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既得继承权的丧失,这与中国继承法的立法结构明显不同。(注:中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但继承开始的规定是法律第23条,这不可避免地误解了继承权的丧失发生在继承开始前。)经过考虑和修改,这些内容已成为旧中国民法典和中国现行继承法中继承权的丧失。问题是,现代大陆法律系统各国继承法中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既得权的丧失,这并不重要。根据上述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的规定,失去继承权的人并非没有继承能力,继承权的丧失也不是自动丧失的。继承开始后应当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先依法取得有关遗产,但有关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失去继承权的规定提出撤销诉讼,国家作为最终法定继承人,也有权提起诉讼[11]。无人提起撤销失去继承权的诉讼时,应当依法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最终不丧失继承权,其继承行为有效。[12]因为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取代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继承人的新主人。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才能获得继承产生继承权。在继承开始之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不可能失去所谓的继承权,因为没有所谓的继承权。所谓在继承开始前失去继承期望的观点早已被大陆法律系统所采纳。继承期望纯粹是早期的学术概念,在各国的正式立法文件中都没有看到。失去继承权就是失去既得继承权,失去继承期望权就无法建立[11]143。下面将详细分析继承期望的问题。

最后,继承人必须依法继承遗产。当然,动物没有权利,所以动物不能成为继承人。然而,继承权本身并不是一种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本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地位和资格,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和所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和法律力量,两者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继承权可以排除,但不能排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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