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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在运输过程中转售货物时,可以保护利益和转让保险单。

在以FOB条件交易的情况下,经常发生连环贸易,即买方(如A)经常以CIF条件将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转售给下一个买方(如B),同时将货物保险单转让给CIF买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销售的货物,风险将从合同签订时转移给买方(如B)。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这种需要,则风险将由买方(如B)承担,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将由买方(如B)承担……本文是调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最常见的情况是,中间商在FOB条件下购买了原油、天然气、粮食、矿产等散装货物。当载货船在海上航行时,作为卖方的中间商在CIF条件下将这些货物出售给下一个买方。然而,在海上航行期间的某个时刻,包括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交易,货物可能会丢失或损坏。因为此时,FOB的卖方承担风险,所以他有可以保护的利益。然而,在船舶在海上航行期间的某个时刻,包括卖方与买方达成交易之前,货物可能会丢失或损坏。因为FOB的卖方承担风险。根据本公约的上述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可以保护利益转移的一般原则是运输过程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从合同签订开始转移给买方。换句话说,可保护的利益也从合同签订开始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该原则更适用于运输过程中因火灾、暴风雨、海难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划分风险损失的界限(包括可保利益转移的界限)不会太困难。但是,如果货物损水泄漏、温度变化、盗窃等造成的,则很难找出损失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适用上述一般原则。因此,本公约规定了一般原则的例外:如果情况表明有这种需要,风险将由买方承担,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签发运输合同文件时起。这里的情况通常是指卖方通过交付给买方全套文件(包括运输文件和保险单等),将货物出售给买方,因此卖方(被保险人)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方是唯一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证明整个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

根据上述一般原则,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将风险转移给买方,则保险单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一定相同,因为保险单可能在合同订立后转移。此时,卖方(A)在转让保险单时已失去可保利益。但在CIF条件下,当卖方(A)失去可保利益时(订立合同时),双方达成了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即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保险单。因此,虽然卖方(A)在转让保险单时失去了可保利益,但卖方与买方(B)达成了转让保险单的协议,但保险单的转让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买方可以根据转让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根据上述例外,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运输合同文件的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货物风险在装运港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单的转让可能会有所不同。此时,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签订CIF销售合同时,卖方(A)承担的风险可以追溯到货物在装运港转移给CIF的买方(B),即卖方(A)不再承担货物的风险。因此,原FOB买方(A)的可保利益也可以追溯到装运港的损失。在货物装运前或当时,卖方(原FOB买方)尚未与CIF买方(B)达成任何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因为此时,CIF销售合同尚未签订。因此,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卖方在失去可保利益后,且在此之前没有明确或默示转让保险单,则转让保险单无效。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持有保险单的CIF买方可能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险单转让无效。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这一结论可能不合理。毕竟,在运输过程中转让货物保险单是贸易中的一种常见做法,这种做法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直受到承运人的控制,谁拥有货物的保险单不影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变化。由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订立,几十年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由于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利益的转让,因此无法判断上述例外是否也会导致保险单的转让无效。因此,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保险公司使用这种技术辩护,CIF买方在接受货物保险单前最好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保险公司放弃技术辩护,确认保险单转让的有效性,或买方自行投保。此外,考虑到保护下一个买方的利益,拟出售货物的卖方或中间商在与前手卖方或实际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尽量在CIF条件下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在CIF条件下转售运输货物,使保险单能够顺利转让,使最终买方成为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一旦货物丢失或损坏,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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