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限制继承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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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处理过程中,设计了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平衡的制度。
正如上述,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的不平衡,特别是继承人利益对债权人利益的侵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有限继承原则的支持制度造成的。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人为侵权,完善有限继承原则的设计,规范参与者的行为尤为重要。
(1)限定继承原则作例外规定。
自1985年《继承法》生效以来,多年的应用和实践证明,限制继承的原则符合中国的法治需要,在维护家庭及其成员财产的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和个人的广泛肯定,应在继承法的修订中继承。但在肯定结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警惕我们遇到的新问题。无条件限制继承的原则很容易诱使继承人通过转让、隐瞒遗产等行为获得更多的利益,最终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债权人。因此,为了引导继承人面对遗产的处理,有必要规范继承人的上述行为。
具体来说,在《继承法》的修订中,我国仍应确认限制继承原则是继承和债务偿还的基本原则。但除基本原则外,还应当作出例外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转让、隐藏遗产等恶意降低遗产价值,间接侵犯债权人利益,可以要求法院认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继承人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制度设计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表明,在上述制度设计中,继承人是否恶意降低遗产价值的举证责任被分配给债权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二是认定无限责任的主体。在上述制度设计中,法院有权确定继承人对债务偿还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为了考虑:
(1)如果继承人出于恶意或过失降低遗产价值,则需要中立第三方的确定;(2)当继承人恶意降低的遗产价值占遗产实际价值的多少时,可能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中立第三方进行详细的计算和判断;(3)在中国,人民法院是最受社会认可的第三方,最完善的制度的第三方。
(2)建立遗产管理制度,并对遗产管理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继承模式中,有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早在1971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就颁布了《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条例》。中国的继承法则侧重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立遗产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其他遗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改进。有鉴于此,下面将重点介绍遗产管理制度的设计。
1.确定遗产管理人。
一般来说,所谓的遗产经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人。由于遗产产管理人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遗产处理的整个过程,因此确定和选择遗产管理人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遗产管理仍属于私有范畴,在法律有限干涉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特别是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自由意义。因此,作者建议确定遗产管理人可以按以下顺序设计:
一是被继承人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并在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中确定执行人的,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是无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或者在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中未确定执行人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遗产管理人:(1)被继承人生前确定的遗产管理人履行遗产管理职责;(2)被继承人生前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协商选择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之间有不同意见,不能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接受请求后,可以指定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制度的设计是为了确保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遗产的公平有序分配,最终实现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等遗产利益相同的保护。
为有效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认为遗产管理人应当设置以下职责:(1)查明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确定是否真实合法;(2)接管并保存被继承人的财产及相关财产的文件和资料;(3)收回被继承人的债权,收回的债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4)清算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并编制遗产清单;(5)向法院申请宣传通知,督促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遗产管理人申报;(6)按遗产处理顺序分配遗产;(7)在管理权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或通过诉讼保存遗产;(8)其他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必要行为。
3.当时遗产管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救济方式。
遗产管理人能否忠实履行职责,对保护继承人、债权人和其他遗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为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当设置救济途径,有助于实质上保证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
作者认为,救济方式可以设置如下:(1)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认为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当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换遗产管理人。(2)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损失的,继承人、债权人或者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失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责任。
(3)集中明确遗产处理顺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对遗产处理顺序的集中明确规定,可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推理环节,对维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中国学者对遗产处理顺序的学术研究,对遗产处理顺序进行以下设计:(1)遗产管理费;(2)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3)被继承人承担的工资债务;(4)被继承人欠的税;(5)被继承人提供的担保债务;(6)普通债务;(7)建立遗嘱抚养协议的债务;(8)遗嘱和遗赠;(9)法定继承。上述顺序相同的,法律有规定,按规定;没有规定,按比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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