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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翻唱曲规避侵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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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翻唱曲规避侵权的经验。

有全美音乐出版商协会和美国音像行业协会共同管理音乐作品的版权,无论是出现在各种商业场合的音乐表演,电影中的音乐片段,或是酒吧里的表演,KTV或飞机火车上播放的音乐,均属上述两家协会版权保护。如果使用他人作品,则需向这两个社团支付使用费。另外,在音乐会、选秀节目中,主持人严格限制演唱曲目,且比赛中有自由唱环节,不得出现在电视节目中。

在美国,版权保护十分完善,例如在1988年,华纳/夏培尔音乐公司买下了《生日快乐》这首经典曲目的版权。从那时起,在电视和电影、电台、各种公共场合使用这首歌曲都要付费,任何制作能播放歌曲的玩具或音乐贺卡的生产商要付费,即使是唱歌,只要在场的听众有一定数量而且不是亲友,也要付费。每一年,Warner都会因为这部作品获得两百万的版权。

在德国,通过完善的法律-1965年9月9日颁布的《关于行使所有权和相关权利法》的规定,成立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作曲家、词作者和音乐出版人的演奏权和机械复制权。此外,德国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的争议也设立了仲裁机制,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而无需将仲裁作为必要的程序。

1.不断完善作权法,以建立一个成熟的保护体系,明确作权者、使用者、音着协的权利和义务。当前,我国仅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的基本原则,对音着协的授权行使相关权利,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对这一制度的不明确,在具体的组织建设和运作过程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无明确的规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滞后,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对音着协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界定,使音着协在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防止权利无限制地扩大。

2.音着协应将现有的管理模式适当转变为市场模式或服务模式,音着协由国家版权局支持设立,属于单一的权利垄断,缺乏市场竞争的活力和动力。采取市场模式,适当减少政府干预,如:一类作品由多个组织联合经营,可引起竞争,促进音着协等的发展和创新。另外音着协在报酬分配等方面尽量做到信息公开,公平合理透明地传递著作权费用,避免“音着协吃肉,音乐人喝汤”现象的出现。

3.针对我国使用权人维权困难、途径单一、时限长的现状,建立使用费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可引入仲裁或准司法裁判制,尤其是仲裁制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法院解决和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的,也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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