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沟通协商机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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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农业合作机制是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根据新疆与中亚农业区域合作的现状,为促进新疆与中亚农业合作的健康、可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和完善新疆与中亚农业区域合作机制。
(1)农业合作沟通协商机制。
农业合作沟通协商机制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会议由中国商务部、新疆自治区政府主办,邀请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设农业工作组代表、中亚五国农业部门和地方政府领导,定期协商农业区域合作,努力在中央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积极制定和发布地方合作章程,制定新疆和中亚农业合作中长期规划,确定具体合作内容、合作模式、合作领域、合作项目、经营规则等。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平、高效、透明的原则,就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质量标准和认证、产品定价、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动植物检验检疫达成共识,努力最大限度地消除非关税壁垒,加快农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建立一个中国国家农业合作高峰论坛。首届合作论坛可设在乌鲁木齐,每年由合作伙伴轮流举办。合作论坛将每年设立不同的主题。除学术讨论和交流外,还将书面填写和交换合作各方的最新农业政策、农业发展现状、农业技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为新疆与中亚国家的农业区域合作提供必要的合作条件。
(2)农业贸易和投资仲裁的协调机制。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设农业工作组的领导下,专门成立了中国新疆-中亚农业区域合作协调中心(秘书处),位于新疆乌鲁木齐,作为新疆和中亚农业区域合作仲裁协调的常设机构,各方派代表共同承担协调中心(秘书处)的日常工作。首先,本着平等互利、相互理解、相互让步的原则,在大多数合作伙伴认可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协调多边规则和争端仲裁规则,及时向协调中心报告农业合作争议(争议),通过协商协商、调解、调解、调解等方式成功解决。其次,在各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接的基础上,建立区域农业知识产权和商标保护制度,制止非法转让农业技术和侵犯农产品商标的现象,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此外,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利益关系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补偿规则,并对合作利益受损方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
(3)农业产业对接机制。
新疆与中亚国家的农业产业合作应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农业产业对接机制,通过开展相应的农业合作项目,加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双边合作与对接。产前领域包括农业机械、化肥、水利、农药、种子、塑料薄膜等合作,产前领域包括农业各行业的生产合作,产后领域包括农产品深加工、仓储、物流、销售、进出口贸易技术等合作。双方应按照充分发挥特色、互补优势的原则,在资源、生产、加工、贸易等方面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
(4)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
合作伙伴应共同建设中国新疆-中亚国家区域新鲜农产品的绿色通道,促进蔬菜、水果、肉类等新鲜农产品的快速清关。具体来说,就是建立清关机制,加快农产品物流体系的建设。双方应充分利用边境港口的区域优势,进一步完善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港口清关操作流程,加快港口快速清关改革,实施物流企业和港口清关监管信息网络,实施提前检验、提前报关、货物检验清关新模式,提高信息应用和管理水平。通过双边各部门的协商,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相互认可,相互认可法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5)展览合作机制。
展览经济在新疆与中亚国家的农业合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建立展览合作机制,是借助中亚等发展相对成熟的展览和博览会。
欧洲博览会(前身为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博览会,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博览会)、哈萨克斯坦-亚洲商品展、新疆农业国际博览会(新疆国际农业博览会和中亚(新疆)农业生产数据博览会)、新疆特色林果产品展等,选择在中国新疆、中亚大中型城市和发展良好的边境港口设立专项展览,每年定期开展,进一步推进新疆特色优势农产品展览和推广,加强农业机械展览和农业新技术展览,加快新疆与中亚农业合作进程。
(6)农业科技与人才交流机制。
建议在中国新疆-中亚国家农业区域合作协调中心(秘书处)下建立农业科技合作办公室。作为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科技合作的主管机构,位于乌鲁木齐,由农业科技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由上海合作组织常设农业工作组领导。农业科技合作办公室是促进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科技合作的核心机构。通过组织协调,制定双边和多边农业科技合作计划,统一安排,统一领导和实施,加强双边和多边农业科技合作。一是建立以农业科研机构为主的农业科技和资源交流长期机制,重点加强种质资源与品种交流、高产栽培技术、育种技术推广、植物保护技术组装配套应用、节水灌溉和土壤改良技术、农业机械应用与推广、设施农业综合技术、资源管理与规划基地等。第三,在新疆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外招标、委托、合作研究,组织开展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第四,加强农业科技人才交流,以互访、农业科技培训班、农业科技论坛等形式。第五,在农业科技合作办公室的协调下,通过协商协商,制定相互支持的农业科技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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