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节目版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3-01-04 09:00:00
音乐费对利益权衡的影响。
虽然对背景音乐收费的使用能促进雇主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很明显,这种促进作用完全建立在合理收费的基础上。
根据《著作权法》、《版权集体管理条例》(下文统称为“条例”)的相关规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经版权人和版权人相关的权利人授权,可与用户签订相关的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再将使用费转给权利人。目前,中国音乐版权协会是唯一一家从事创作、创作、创作、创作等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组织,是唯一一个。在此基础上,音著协根据《音乐节目版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收取费用。当前,我国采用的是一种收费包收费制度,即按照用户营业地点的面积大小或座位数目、房间数目、设备数量等因素,确定应收使用费的金额,用户付费后,可在约定时间内使用由集体组织管理的所有作品。
对这种收费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考虑。规章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单根据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权利的种类、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及对使用费收取标准进行规范,而且,公开的《准则》并没有体现出上述规定的精神,其单一的决定性因素会对现实中制度职能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机械表演收费标准中,以面积大小作为主要因素确定使用费的规定,亟待完善。例如,在同一座城市里,同一家商场范围内,不同品牌的超市相互竞争,共同经营,甚至同品牌的超市,出于整体经营策略的考虑,都会分散在城市各层次的商业圈中,因此,不同的市场定位会因不同的地区环境、客流量、客户群体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经营绩效。因此,各个超级市场在考虑使用音乐作品时,不可避免地有其个性化的需求。举例来说,在同一个品牌下,A、B、C三个超级市场:A超级市场坐落于领事馆,大学附近,来店买东西的外国顾客多,这个超级市场比较适合放电子琴,琴瑟、小提琴等外国器乐曲目,增加超级市场的亲和力;B超市位于干休所或居民区,平时顾客多为中老年人,那该超市就不适合播放劲爆的国内外流行音乐,但应选用长笛、扬琴、葫芦丝等舒缓、国内器乐曲目,照顾老人的身体;C超级市场位于人多的商场或车站,为了增加其营业收入,在一般假日促销时选择稍具活力的音乐会,活跃气氛,吸引顾客,在元旦,在中国的传统重要节日,如春节,人们会选择喜庆的音乐来渲染节日的气氛。因此,仅根据用户的营业面积来计算费用,把管理音乐作品未进行分类的一揽子交给用户使用,不仅无法获得合理的使用费,它还将增加用户的运营成本,因为用户根据市场定位的不同必然会选择一种或几种作品,“打包销售”只是增加了成本,浪费资源,最终,商家无法承担的营业成本将以各种形式附加在商品上,由消费者购买。可说,不合理收费不仅侵犯了使用者、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也因此剥夺了创作者与传播人本能够通过作品更有效、更广泛地传播所获得的正当利益。
因此,只有进行价格成本调查,接受用户个性化需求,结合比例收费制、混合收费制等多种收费方式,通过对音乐作品使用的地域环境、商家营业额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倾听消费者、经营者及相关各方意见,进行价格听证,确定合理的价格标准。这样,就实现了创作者、传播者、用户的利益平衡。
2012年3月28日,奥康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了《使用音乐作品版权许可协议》,成为我国鞋业最早获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相关许可的企业。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私人企业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管理理念的日益成熟,也意味着音乐背景收费制度的推行迈出了一大步。大众对音乐作品的强烈需求,因此它的应用范围很广,仅靠创作者、传播者或集体管理机构行使维权诉讼的权利,而且公众不能自发、主动申请使用许可,缴纳使用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将受到侵害,相应的,商家及社会公众也不能享受,可以放心地使用音乐作品。没有利益的环境下,创作者没有创作好的作品的动机,传播者畏惧盗版而不积极主动地传播优秀作品,用户因支付标准不清不楚而无法合理控制经营成本,从而无法合理控制经营成本,从而影响社会公众的音乐创作。
对此,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制度的合理之处在于其利益均衡的价值取向,对此,“这种平衡精神所追求的,就是各种冲突因素在相互协调中的和谐。这包括了版权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公众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它是一种坚持利益均衡的精神,致力于促进个人与公众利益诉求的和谐共存,实现版权利益的私人占有和社会大众对信息使用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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