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atefinal条款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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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欺诈例外情况。
Certificatefinal条款对卖方相对有利,因此,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实际交易中,需要对这一条款作出一些例外。
商业上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装运港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与卸货港复检结果不符。如果两者的差别很小,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来解决。如果两者相差很大,就必然引起双方的争议和诉诸仲裁。在过去的事例中,由装运检验结果与卸货检验结果严重不符,或者是由于检验人员的疏忽所造成的欺诈,都是由检验人员的过失造成的。
如买方拥有能够证明签发检验报告存在欺诈嫌疑的实质性证据,则买方有权对货物卸载复检,并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提出索赔。但是,这种“欺诈指证”(Allegationoffraud)对证据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获得认可的实际案例很少。例如,在涉及质量争议的仲裁实践中,如果申诉人(买方)指控被告(卖方)之外的第三方(例如检验机构)参与了"合谋欺诈"(Complicityinfraud),则买方必须提供非常强有力的证据。其原因是,第三方(即检验机构)没有参加仲裁,因此无法为自己进行辩护。
尤其要强调的是,如果检验报告内容中有错误,只要相关错误与欺诈无关,该报告仍然具有最终效力。
在1974年的Toepfer诉ContinentalGrain一案中确立了这一原则,并在其后成为法官和仲裁员就有关案件作出裁决的重要基础。
这起案件涉及使用GAFTANo.27(散装美加谷物CIF条件)的5000吨美麦出口交易。合约中的质量条款是一条标准的条款,这些文件说明:"Quality:No3hardamberdurumwheatofUSorigin-quality/conditionfinalatloadingasperofficialcertificate"(品质:美国硬琥珀色杜拉姆小麦),质量和外观以装运港出具的官方检验报告为准。
按合同规定,货物在大湖区港装入“PENQUER”轮,并由美国正式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上面的文字是:"GradeandKind:3hardamberdurumwheat"(货物等级和品种:3号硬琥珀色杜拉姆小麦)。但是,在货物运往意大利和卸货之后,买主发现,这艘船上的货物实际上质量较差(No3AmberDurumwheat),合同中规定的不属于No3HardAmberDurumwheat(3号硬琥珀色杜拉姆小麦)。经调查发现:因美方验证员疏忽,检验报告将“AmberDurumwheat”误写为HardAmberDurumwheat。美国海关总署对调查结果表示赞同。因此,意大利买主启动了仲裁程序。这个案件最终提交给了英国上诉法庭,程序经过了反复。争论的焦点在于:如果检验报告内容有误,检验机构对此予以认可,那么,该报告是否仍然具有最终效力?换句话说,GAFTA27合同质量条款所包含的“Certificatefinal”原则,在上述情况下仍然有效吗?
终审判决:本检验报告有效,具有终审效力,买方无权提出索赔。这起案件中,买方不能证明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存在欺诈因素。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Certificatefinal条款是有效的。与此同时,法官注意到:根据Certificatefinal条款,买方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买方有权向美国Certificatefinal公司索赔。
㈡非指定检查人的例外情况。
如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报告应由特定的检查员(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但实际检验人(或检验机构)不是合同中指定的对象,则该检验报告无效。
一般情况:在销售合同中,每一方都指定一家官方检验机构(Governmentauthority)对货物进行检验(Superintendingcompany),但是,指派机构也会把合同中货物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的检验人(或机构),而这份检验报告由指派机构自己出具。这种检查报告不具有最终效力。
㈢检验程序不得作为例外。
如果合同规定,在对货物进行检查时,未按合同规定执行正确的“取样和分析程序”(Samplingandanalysisprocedure),那么,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最终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如采用GAFTA、FOSFA等行业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所指定的检验机构应按照上述贸易协会制定的取样规则(例如GAFTASamplingRulesNo.124)和GAFTARegisterofAnalysisMethodsNo.130)检验商品检验,保证检验程序的规范性,保证检验方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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