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WTO反倾销非歧视原则的违反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3-09-04 09:00:05
(一)欧盟理事会第893/2008号条例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9.2条。
WTO反倾销协议第9.2条规定,进口成员方“如征收反倾销税,则已被认定倾销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应按照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不歧视地收取适当数额的反倾销税,除接受价格承诺的产品除外。WTO反倾销非歧视性原则的基本涵义可归结为对本条的语法解释。一是进口产品分别来自WTO各成员国。此案原告方认为,“来源”是一个国家的概念,是WTO的一员。欧洲国家也是如此。第二,已满足对进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要件,即被认定为倾销和损害,并且进口成员方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此外,进口成员方根据每个案例的情况,除接受价格承诺的产品外,按照不歧视性收取适当数额的反倾销税。
这就是说,当进口成员方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时,除接受其价格承诺的出口商外,均应按各自倾销情况征收适当数额的反倾销税,不应歧视性地仅对特定来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而放弃对另一来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涤纶短纤维案,根据WTO反倾销非歧视性原则,欧盟既然已确定来自马来西亚、中国台湾、中国大陆、沙特阿拉伯等WTO成员方的聚酯短纤产品构成倾销并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在没有任何情况下承诺价格,如要征收反倾销税,应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在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下,以无歧视的方式收取适当数额的反倾销税,也就是说,对涤纶短纤维案件八个原告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从24.6%到49.7%不等,而反倾销税则在12.2%至23%之间,这是一种酯短纤,暂定反倾销税,这一关税适用于台湾产于中国台湾的涤纶短纤。但是,欧盟理事会第893/2008号条例在地区立法的基础上,终止了对源于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的聚酯短纤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并继续对源自中国大陆的聚酯短纤采取反倾销措施。可以看出,对于构成倾销、造成损害的同一输欧产品,根据输出国或地区的不同,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对其给予区别对待,显然与WTO《反倾销协议》第9.2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相悖。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欧盟理事会第893/2008号条例是否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第9.2条,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如何理解条款中“已被认定倾销并造成损害”的含义。委员会争辩说,它没有对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输欧聚酯短纤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作出最后裁定,因此不构成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第9.2条。在欧盟委员会提交给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不征收关税的提案草案中,原告称,欧盟委员会已确认了它对存在倾销和损害行为的认定,委员会并未就此做出最后裁决,其原因在于申请人撤回请求,无需作出最后裁定。此外,理事会出于公众利益不对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事实也表明了在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生产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行为,否则理事会就不必考虑公众利益问题。所以,虽然欧盟委员会未就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作出最后裁定,但实际情况显示,来自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事实,从而满足了WTO反倾销不歧视原则中“被认定倾销和损害”的要件。在此,笔者认为,本文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认定的时机问题,一是认定的形式问题,二是认定机关的权威问题。尤其是由于WTO成员方国内反倾销机构之间分工的差异,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
㈡申请人撤回申请制度与WTO反倾销非歧视性原则的冲突。
欧委会表示,为何停止对台湾和马来西亚的聚酯短纤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中国大陆输欧聚酯短纤则继续征收关税,其中一个原因是,针对台湾和马来西亚的聚酯短纤维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请者撤回了调查申请,同时,针对源自中国大陆的输欧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并没有撤销其调查申请。《欧盟反倾销条例》第9.1条规定:"如果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回申请,调查程序可终止,除非终止调查程序将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而且,欧盟委员会对共同体利益进行了审查,认为终止针对台湾和马来西亚的聚酯短纤反倾销诉讼符合共同体利益。可以看出,欧盟理事会批准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律依据是《欧盟反倾销条例》第9.1条。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9.1条,调查机构必须以「共同体利益」为唯一的法定理由,限制申请人行驶申请撤销,也就是说,一旦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就可以终止反倾销程序,而没有考虑到程序的终止会导致在不同来源地对进口同一产品造成歧视。因此,《欧盟反倾销条例》第9.1条规定本身(assuch)与WTO的非歧视性反倾销原则(measureatissueassuch)之间存在冲突,因此,作为系争措施本身(measureatissueassuch)违反了WTO反倾销不歧视原则。
在本案中,欧盟理事会第893/2008号条例适用《欧盟反倾销条例》第9.1条,使其受到歧视,这是源于中国大陆的输欧型聚酯短纤。因此,欧盟理事会第893/2008号条例(measureatissueasapplied)也违反了WTO反倾销不歧视原则,这是欧盟《反倾销条例》第9.1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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