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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常用的证据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2-09-21 09:00:00

当前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

目击者是一个人,他知道案件的真相,并且应一方的请求或法院传唤,他对法庭所知事实的陈述被称为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常用的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其与书证、物证、音像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一条证据链。证据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言的内容可证实案件的一部分或全部;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其他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长期以来,各国立法均对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重视。

国内立法中,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至今还没有一部规范的法律。近几年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有削弱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削弱诉讼主体主义、削弱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力等明显倾向。由此,中国证据制度的立法缺陷便显现出来。其中,证人制度方面的暴露问题比较突出。在证人制度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了解案情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该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缺乏可操作性,未能形成较为完善的证人制度。经过学界、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大力呼吁和共同努力,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我国,这是我国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规定证人制度的司法解释,其实施、对证人资格、证人作证程序、证人证言原则等内容。见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询问规则等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上,《规定》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程序、证言生效规则和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保证证人权益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

尽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了解案情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但是,现实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总的来说,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如下现象:

首先,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普遍适用。我国各地民事审判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2004年,在北京、内蒙、河北等地随机选取五家基层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情况进行调查。五家法院中,获得结案判决的样本总数达1780个,其中有169个证人出庭作证。根据以上调查,又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期间四个法庭证人出庭所作证词的比例进行了统计,2001年四个法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为7.9%,7.6%,5.2%,4.9%;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分别为11.6%、13.1%和14.6%;9.8%。

尽管与2001年相比,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比例有所提高,但从整体上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依然较低。此外,根据全国抽样调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表明,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到庭作证率大约为20%。他说,这一情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改变。这表明,法律规定证人不得出庭是例外,但实践中证人出庭却成了例外。

其次,证人拒证现象较为普遍。目击者拒证是指证人没有向有关当局提供任何证言,也没有给予合作。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拒证率达到了35%。

三是证人伪证、重复作证的情况比较多。根据2005-2007年间,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了378起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其中有162件存在伪证行为,占案件总数的40%以上。此外,近几年某县人民法院结案的民事案件中,有虚假证物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0%以上。

在我国,由于证人制度的缺陷,上述现象十分普遍,法官们也束手无策。目击者拒绝作证,或者勉强作证,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根据法律的威严、实事求是的证明,而是怀有不当的目的,应付了事,如此,难免会出现证言的不真实,甚至伪证。因此,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制度的发挥在实务上表现为“三低”: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低、证言回收率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

总之,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状况来看,如何让证人出庭,并客观、实事求是地证明,以保证证人证言环节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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