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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律劳动合同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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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时代,租赁关系分为租赁、承包租赁和雇佣租赁;劳动支付关系被置于租赁关系中,劳动雇佣被调整为财产关系①,雇佣关系的主体被视为完全平等的主体。

大陆法律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1.1劳动合同“民法化”1.1.劳动合同的民法属性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公民独立法律人格的普遍获得,人人被认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订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入私法范畴,由民法调整。在1804年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雇佣关系被视为一种民事契约。雇佣关系被认为是劳动与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双方有充分的合同自由。1896年《德国民法典》(1900年实施)第611条至第630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奥地利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是《民法》第1151条至第1164条;瑞士债务法的修正更先进,创造了民事法典“劳动契约”取代“雇佣契约”先例使具有浓厚社会连带色彩的劳动合同正式成为民事普通法的一部分。此后,意大利、丹麦、西班牙、加拿大、智利、阿根廷、日本等国也将劳动合同列为各自民法典的内容。

1.1.2劳动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起源于罗马法。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它是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传统思想和法律思想的产物。合同自由是指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自由,根据自己的自由意义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其论点是基于“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维护者。由于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义制定的,因此可以保证内容的适当性”②。

契约自由是民法的灵魂。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它已成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早期的民事立法大多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因此,民法时期的劳动合同也完全适用于契约自由原则《拿破仑法典》首次将契约自由作为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写入法典,标志着契约自由原则的正式确立。此外,法典还在第1101条、第156条和第1158条中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由于《法国民法典》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并被许多大陆法律国家的民事立法所效仿,契约自由原则得到了广泛推广。

1.1.3劳动合同“民法化”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内地法律国家的劳动合同完全遵循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只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民法化”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只属于大陆法律民法调整。因此,本文就是这样。“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特别是劳动关系属于内地民法调整的历史时期。

1.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1.2.《拿破仑法典》第1780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人们只有在一定的时间或工作时,才有义务为他人提供劳务”③,这一规定包括“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工作”两个内涵,“一定的期限”封建人身依附-无期限“终身制”排除是劳动制度的进步,建立了资本主义新的有限劳动期限制度;“一定的工作”劳动期限是从劳动量的角度规定的,一定的工作是劳动者提供劳务的期限。“一定的工作”实际上是“一定的期限”另一种表达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当时法国的劳动合同必须约定期限。

1.2.2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

首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反对封建生产模式中的人身依恋,防止雇主终身奴役劳动者,本质是限制个别企业占用劳动力时间和过度剥削劳动力;当社会经济形式进入市场经济时,封建人身依恋没有基础,资产阶级自由、人权价值观,在私法领域,在劳动合同自由概念的指导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力流动,实现就业自由。事实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民法时期唯一常用的劳动合同形式,固定期限已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唯一形式。

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规定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民法典。近一个世纪后,《德国民法典》确认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已成为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传统,固定期限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劳动合同期限的唯一形式。因此,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

1.3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是民法化的必然要求。除身份行为和单独行为外,“原则上,所有法律行为都必须附加期限”④这是一种民事法律传统,包含两层内涵:一是除身份行为、单独行为外,这一原则排除了不约定期限的合同;其次,这个期限无疑是有限的。当然,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短期的,但绝对不可能是终身的。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符合民法合同期限原则。劳动合同作为民法调整的对象,必须有固定期限,因此固定期限是民法的必然要求。

2大陆法制民法时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深厚的基础。民法时期流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深厚的人文思想基础、政治制度基础、经济制度基础和法律制度基础。

2.1人本思想基础

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打破封建身份的枷锁,充分尊重人类的平等和自由。人权天赋的思想奠定了私人法律自治、意义自治的概念和原则。法律表现是赋予人民更多的自主权,即在私人领域,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私人事务。启蒙思想家的人格独立、自由、平等、权利为民法固定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

2.2.政治制度基础

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可以反封建专制,倡导平等,承认公民对自由、财产和生存的自然权利,主张国家的责任是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普遍建立,民主政治制度为劳动合同自由的广泛存在提供了深厚的政治土壤,固定劳动合同是这片肥沃的土壤“结出”的硕果。

2.3.经济体制基础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张自由竞争、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认为管理最少的政府是好政府,国家的责任是充当“守夜人”。资产阶级主张

国家立法和决策以自由主义为指导方针,以不干涉主义和自由竞争为经济原则,使市场机制在资源调节中发挥作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和合同自由相互作用,市场经济已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体系基础。

2.4.法律制度基础

内地法律是民法时期,资产阶级立法者在私法中充分发挥合同自由主张:首先,所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协议,这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干涉,特别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具有自然抵制法律适应的能力,这里,法律规定只补充当事人的协议;其次,确保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义是法律的神圣责任;第三,在法律实践中,如在合同解释中,法院必须充分恢复和实现当事人的真实协议,而不是坚持文字。这种自由合同的法律环境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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