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被误解为“离婚法”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1950年5月颁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它表明,在新政权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开始全面改造社会:不仅改造传统土地制度,实现几千年来农民的实现“耕者有其田”梦想,巩固执政阶级基础,改变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解放家庭和社会双重压力,彻底根除传统社会统治力量的基础,进一步扩大执政群众基础。然而,这部会“五四”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以立法形式确立后,镇反、土地改革和“三反”,“五反”等待政治和社会运动。这些运动对建立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政治文化权威、巩固党执政地位更为重要和紧迫。这使得党没有时间考虑婚姻法的实施,表现在舆论宣传和组织动员上没有及时跟进。因此,作为反传统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没有得到基层人民的广泛支持,包括农村干部,而且被普遍误解,婚姻法被误解为“离婚法”,“妇女法”,这进一步导致了大量的自杀和被杀现象。
临时性和突击性:在婚姻法的舆论宣传中,中国共产党一直非常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并将其视为社会动员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出台的几乎每一项政策,无论是斗争还是革命根据地建设,都伴随着大张旗鼓的宣传。然而,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作为社会转型的法律武器,特别是婚姻制度改革,不仅没有强大的舆论准备,而且没有强大的宣传势头,甚至很难在报纸上找到很长一段时间“婚姻法”三个字。以《人民日报》的宣传为例,笔者输入关键词“婚姻法”1950年1月1日至1955年12月31日,发现《婚姻法》的宣传报道不仅数量少,而且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具有临时性和突击性的特点。
第一阶段: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前后。自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第一版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来,共有21篇关于婚姻法的文章。就内容而言,这21篇文章主要是中共中央和人民团体的通知、领导发表的谈话和报告、各单位学习和实施情况的报告、读者来信、社会理论和问题答案。其主题是突出旧婚姻的不合理性和婚姻法的合理性,强调男女平等和对妇女的保护,鼓励人们解除“封建主义”婚姻关系,欢呼各地出现大量离婚现象。婚姻法颁布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就婚姻法的学习、婚姻法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各阶层群众对婚姻法的反映作出具体报告。①根据1950年11月内务部总结的资料,在15个省、4个行署、10个大中城市中,除川南行署因镇压土匪、反霸权任务繁重、干部未学习婚姻法外,其他地区都学习过。在这种情况下,一种认为广大地区、乡干部都是“初步了解新婚姻法精神,正确贯彻”乐观情绪迅速蔓延。反映在《人民日报》上,一是发表签名文章和新华社报道,声称婚姻法的实施取得了成果,旧婚姻制度逐渐消亡,新婚姻制度得到公众的支持;①第二,此外,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很少有反映(包括上述两篇文章,1951年1月至8月共8篇)。
第二阶段: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前后。
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省(市、行政部门)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司法、民政、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邀请协商机关、民主党和人民组织参加婚姻法执行检查”。②为此,从9月份开始,一场大规模的宣传检查活动在全国兴起,《人民日报》对相关问题的报道也越来越多。
为配合对《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人民日报》不仅发布了各级党和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的指示和通知,还发布了大量关于各地学习和执行《婚姻法》的报道和读者的来信。内容集中在农村基层干部干涉婚姻自由、安排婚姻、非法扣押、捆绑当事人、强迫妇女自杀、虐待妇女等案件上。此外,《人民日报》还开通了“坚决贯彻婚姻法,保护妇女权利”专栏发表了大量群众来信,特别关注山东省苍山县一区汤窝乡杨家庄妇女潘氏多次受到家庭虐待,要求离婚,被杀。
适应检查婚姻法执行指示,突出违反婚姻法的司法处理,是现阶段人民日报和地方报纸舆论的共同特点。1952年,《人民日报》再次减少了对婚姻法执行的关注,全年只发表了13份相关报告、指示、通知、文章、报告、读者信件。
第三阶段:1953年3月实施婚姻法运动月前后。
鉴于新区土改,镇反,“三反”,“五反”一系列政治运动和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特别是令人震惊的婚姻死亡现象相继暴露。1952年秋,中共中央决定于次年3月开展婚姻法运动。中共中央在有关指示中要求,在运动月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区除外)开展宣传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各地要以此为中心。为此,中央专门成立了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指导体育运动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人民团体、报纸和舆论都被动员起来,一场盛大的婚姻法宣传实施运动在全国迅速蔓延。
从时间上看,这一阶段的报道最为集中,分别有13篇和20篇,占1月至5月的73%。今年4月,全国宣传运动基本结束,5月以后很少有关于婚姻法的报道。③现阶段,婚姻法实施报告占整个婚姻法报告的一半以上。除了报纸舆论,这一阶段的宣传还利用了以往运动的基本形式和方法,深入群众,广泛启动。应该说,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比以前更进一步。》由此可见,婚姻法的宣传具有临时性、突击性、辅助性和被动性的特点。中央党报还是这样,其他舆论宣传也可想而知。地方政府并没有像其他运动一样将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作为一项常见的政治任务,而是将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临时任务作为一个时期的临时任务”,搞“突击”式的宣传。④会议结束后,工作队或检查人员离开,临时任务完成,宣传结束。临时宣传、检查也服从于土地改革等“中心”工作是在婚姻家庭生活混乱、婚姻问题相关死亡现象大量发生、引起农民极大不满的情况下进行的,是辅助的、事后的、被动的。此外,许多地区甚至没有这样的临时性和突击性宣传。婚姻法宣传的这些特点导致了人们对婚姻法的普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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