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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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请求权的标准。
上述判断系统也是一种类型化的努力,从索赔的内容开始,探索其变化,确定不同的起始时间。这种分类可以建立的前提是区分索赔内容的变化。如果内容的变化不能更清楚或粗略地确定,那么上述分类只会增加麻烦,但索赔权的变化极其困难。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本质是法律关系,权利的变化只不过是主体、对象和内容的变化。对于无效合同债权的变化,它主要反映在对象与具体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上。如果对象发生了变化,权利和义务在利益范围、规模和范围内的变化较大,则应确定请求权已经发生了变化。通过这种方式,贷款案件中的对象没有变化,内容变化不大,所以请求没有变化,以前的请求限制;购买案件的请求从转让证书到损害赔偿,虽然内容(预期利益赔偿范围)没有变化,但其请求权已从财产请求转变为货币赔偿债务,因此只有在新请求权可以行使时。
问题是,名义合作贷款案件中的请求权是否发生了变化?正如前面提到的,合同无效的请求权的基本变化通常是从原合同履行请求权转变为返还财产和/或损害赔偿。这似乎表明,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内容通常由履行利益转变为信托利益,甚至返还利益,导致赔偿范围存在差异。但事实上,这种差异并不一定存在。例如,在购房案件中,赔偿范围与履行利益范围实际上是一致的(根据司法解释,可以赔偿差价);同时,在返还利益、信托利益和期望利益之间不存在范围关系[13]245。在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不一定存在范围差异。因此,仅从范围和数量来判断请求权是否发生变化是不可行的。在名义合作贷款案件中,虽然请求权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但其对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这是一种货币债务。但是,由于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润,而只支持本金和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因此,与合同约定的金额相比,金额可能会减少,请求权是否已经实质性变化?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利润与本金和利息相同,形式为货币债务,但金额不同。从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看出,事实上,内容的规模和范围的变化,尤其是利益的范围,只是考虑到请求权的变化,重要的是对象是否发生变化。
本文以合同无效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为基础,从请求权的角度出发,作者试图总结不同类型无效合同债权的起始时效: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同无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合同无效前后的索赔对象相同,且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早于前一句规定的时间,则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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