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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前后的索赔权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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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计算:要求透视权客体维度。

无效合同债权的时效限制是合同无效和诉讼时效制度之间的生存问题。难点在于考虑原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履行期限的长短、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性质等诸多方面。鉴于诉讼时效的对象是请求权,而无效合同的变更也是请求权的基础,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中,请求权的维度是诉讼时效的鼻子。

确定起点。

如果合同有效且无效,则其请求权基础将发生变化。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clage)是指支持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10]28。如果合同无效,请求权的基本变化通常由原始履行请求权转换为返还财产和/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虽然合同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一开始就不起作用,它指向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发生,但无效的合同仍然存在,并可能作为一个事实履行。此时,已提出的性能应恢复到未履行的状态[11]797。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根据无效合同进行性能,原则上应进行清理(Abwicklung),以便在可能的范围内恢复未提出性能的情况。此时,应适用于不当利润返还[11]97。在诉讼时效期间,我们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犯,并从我们可以行使的时间开始计算。其目的是维持现有的秩序。当所谓的请求权可以行使时,在行使请求权时没有法律障碍,这就是阻止它的行使。[12]304-305可根据上述原则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确认无效的第二天是最终的开始红线,在任何情况下,双方都没有理由超过无效合同债权的开始。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符合中国民法一般原则所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标准,以及可以行使的条件,因此我们不能继续扩展。

第二,如果无效前后索赔权的标的物数量仅在标称上和数量上不同,且无实质性变化,则诉讼时效的开始应限于原索赔权的行使条件。例如,虽然与无民事能力人签订的雇佣合同无效,但[11]798应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支付的劳动服务。这是因为已经提出的付款可能无法追溯,合同的事实状态也无法消除。即使我们回到合同尚未缔结的状态,我们也无法妥善补偿受害方。只要双方之间有事实上的协议,双方不声称无效,基于事实上已经发生的性能将被视为有效[11]798。即使双方提出合同无效,其请求权也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另一个例子是,在贷款案件中,B或C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是a可以预期的利益。即使合同无效,a仍可以要求B或C支付本金和利息。唯一的变化是,利息标准可能会降低到法律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是如此: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承包商都要求雇主支付工程款(虽然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或使用费(虽然合同无效,但仍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场地占用费)。无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请求权的实质是请求,但担保人承担担保证责任。唯一的区别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比合同有效的责任要轻。对于上述类型的合同,在合同确认无效之前,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权利人知道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应当知道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应当知道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应当知道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应当知道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应当知道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应当知道自己的义务应当知道自己的义务,如果权利不能及时行使。因此,无论此类合同是否有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期限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里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无效的合同实际上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处理方式!事实上,本意并没有否认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根据索赔权的基础,由于原索赔权已具备行使条件,除名称不同外,合同无效前后的索赔权在主体、对象和内容方面没有变化,诉讼时效的起点是当其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为什么要停止计算时效?无效前的索赔权与无效后的索赔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有时间上的继承关系。只要时间第一的索赔权符合行使条件,就应计算时效;相反,如果前面的索赔权不能计算时效性,但只有后面的索赔权能够计算时效性,那么它将缺乏合法性。在质押中,后面的索赔权被前面的索赔权所覆盖。如果不覆盖,前面的索赔权利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时效权利的失衡。如果在贷款案件中,A的请求权没有受到时效的影响,那么C银行就会形成过度的压迫,原因就在其中。

第三,如果无效前后索赔权的标的物在内容和性质上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则应从满足新的索赔权行使条件即确认无效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的开始。合同无效前后索赔权的实质性变更,一般指内容的变更。例如,在购房案中,V最初起诉K转让证书,该请求权旨在获得履行利益(期望利益),但在确认无效后,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虽然其目的是将其地位恢复到与完全履行合同一样的待遇,也就是说,补偿其市场价值的差异,但两者的内容完全不同。上述两种请求权是相互矛盾的,非此即彼。因此,无论请求权的起始计算点是什么,新的请求权都可以行使作为起点,无论它是在起诉之前到期还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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