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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在民商经济活动领域发挥的作用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目前,许多学者根据我国当前立法现状中采用的民商一体化实例,从解释论层面维护现状,认为民商一体化有其基础和优势,其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商法与民法在许多价值追求上重叠。例如,两者都强调平等、合法和自治的基本原则。第二,两者之间的调整对象是不可分割的。民商法在民商经济活动领域发挥作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即使商法主体是商业主体,它仍然是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必须生活在民事社会,并以此为基础。第三,两者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即民商法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制度,这是对其根本性质的定义。第四,社会进步时,从身份到合同的发展,如果过分强调商业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将其从普通公民社会中分离出来,这是对其基本性质的定义。第四,在社会进步过程中,从身份到合同的发展,如果过分强调商业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就不利于现代社会进步,从普通公民法

此外,一些学者补充了民商合一的合法性,强调民商法独立是历史原因,而不是科学研究的结果;商法独立的经济原因是中世纪有独立的商人阶级,但目前中国没有;民商合一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化生产的要求;民商合一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的共同规则和制度集中在民法典、当地市场、个别市场规则和特殊法律上,更具可操作性。虽然我国目前的立法案例采用了民商合一,许多学者也从接受立法现状的角度进行了论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术界已经达成了共识,更不用说所有学者都接受了现有的安排了。有些人可能会用黑格尔的经典哲学语言存在是合理的,但反对者怎么能不能用德国著名法家冯·林的名言来讨论呢?

针对上述维护现状的观点,要求民商合一。一些学者一个接一个地批评:第一,虽然商人作为一个单独的阶层在中国社会不存在,但中国有广泛的商业主体。商业行为本身有其自身的特点,可以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区分开来。第二,共性不能取消独立性。相反,共性应该以个性为前提和基础,并通过个性来表达。共性包含在个性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典观点。第三,科学规划后的民法与商法制度不会发生冲突,但会使公民社会的规范更加完善和完善。

此外,一些学者从实证和现实的层面解释了商法的独立基础: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客观上都有实质性的商法;民法适应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民法对大量需要技术手段调整的事项无能为力;民法伦理反映了一个国家独特的文化特征,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传统性。(正如孟德斯在他著名的《论法精神》中所阐述的那样,民法不仅受到国外特殊地理位置、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等伦理因素的影响。德国著名的历史法学家萨维尼也强调,民法受民族历史的限制很强,他不依赖建设,只是对历史的总结和升华),但商法注重技术,反映现代经济特点,注重效率和国际贸易,通用性和创新性强;商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不应与民法混淆。

此外,更激进的学者高呼新时期中国商法是国家基本法,独立法律部门,指出商法有自己独立调整的对象、基本原则和完整的制度;中国丰富的商法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显示了商法的国家基本法地位;新世纪将是商法前所未有的扩张和技能。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现代社会没有商法,但它们是本世纪独立的商人。随着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已经取代传统商人,成为现代商业的主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被人民认可和充分体现。不可否认的是,决定以商法为企业基本法,加强对企业基本法的法律规范,加强对企业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此外,商业具有不同于民事的特点。因此,中国应建立商法的独立地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规范市场经济组织和行为,确保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健康、稳定、快速、和谐、可持续、强劲的增长和发展。

到目前为止,商法已经从商法的特点、民商关系和商法应该具备的地位进行了相对完整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商法的存在并不像一些学者所描述的那样曾经被设计成民法典的卫星,但今天它更像是它的辅助法律的陨石云。毫无疑问,尽管上述事实似乎足以否认商法,但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商法与一般民法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并具有自己的价值。商法的规范调整是一个社会生活领域,追求简单、快速、顺利、可靠的社会生活领域,能够安全地从事商业交易活动。因此,商法主要针对需要承担更多责任、需要保护的主体。这是商法过去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规定的理论基础,未来仍将独立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虽然建立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一种趋势和不可避免的,但也有其客观的基础和必要性,但不像一些学者说的那样,民商法不能真正和谐地共生和互补,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征服或吸收你的斗争,我们仍然应该理性地对待民商法在分离的基础上的关系:商法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可以独立于民法,属于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商法只规定商业关系,其具体使用也必须依靠民法的一般规定,与民法相比,属于特殊法律,民法是商法的指导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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