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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典型的自然有机成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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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以来,法典的编纂一直是法律家的战场。关于它的利益、得失和对抗。著名的学者们互相挑剔。如果我们必须量化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大规模学术论战,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三场大规模的学术论战。蒂堡和萨维尼之间的争论尤其激烈。本文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战争的政治和学术思想背景;双方的观点和思想;谈论其在中国语境中的现实意义。

一是论战的政治学术背景。

在政治背景层面,1813年10月,由英国、俄罗斯、普拉伯和奥运会组成的第六次反法联盟在莱比锡战役中击败了拿破仑。1814年1月29日,盟军攻入法国,随后占领巴黎,拿破仑退位并被释放。巴黎合同的签署标志着拿破仑战争的最终失败。在反法战争开始之前,德国在政治上处于分裂状态,分为许多国家。拿破仑成功驱逐后,德国的民族意识很高。德国政治层面最迫切的问题是改变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政治统一。当然,有很多方法可以实现统一。这种统一的任务自然表现在法律领域,通过法典的编纂实现德国私法的统一。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德国法学界开始讨论民法典的编纂。关于德国民法典编纂的核心问题是:德国民法典编纂有必要吗?

在学术思想层面,德国的意志受到英国思想界的极大影响。英国更重要的历史学家休谟、吉本和伯克在德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814年左右,德国学者瑞赫贝格写了《拿破仑法典及其引入德国的问题》一书。他认为德国不同于法国,没有革命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纠正。德国制定法典无异于在公民生活关系领域人为发动革命。这一声明引起了以蒂堡为核心的支持民法典编纂的学者的强烈反对。因此,蒂堡在1814年写了一篇关于统一民法对德国意志的必要性的文章,驳斥了瑞赫贝格的观点。反对民法典编纂的萨维尼随后写了著名的《论立法与法律的当代使命》,批评了蒂堡的观点,并提出了著名的历史法律观点。

二是双方的主要观点。

(1)蒂堡的论战观。

蒂堡的论战文章看似繁琐,但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批评德国民法现状;2.制定简单、清晰、统一的民法典优势;3.蒂堡反驳了反对民法典编纂的思想。

首先,蒂堡批评了德国民法现状和罗马法。在德国民法现状方面,蒂堡认为,由于战争的胜利,德国几乎所有阶层都达到了高度团结。可以预见,德国将有一个幸福的未来,但在现实中有许多障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目前杂论无序的民法混乱状态——在法国吞并德国部分地区后,在拿破仑的压制下,德国许多地区都适用了法国民法典,反法战争胜利后,这些地区并没有废除其适用性。此外,当时德国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地方法,整个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显然,这种法律混乱不利于当时德国意志的统一趋势。因此,他认为有必要改变现行的民法状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让德国人民享受幸福。

其次,蒂堡指出了制定简单、清晰、统一的民法典的优点。其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法律的可近性。有了一本简单的法典,任何人都可以接近和理解它的所有内容。第二,法典对法律教育也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法典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教学法与实践中的法律相结合,学习者也会为这是他们自己的作品感到自豪。此外,还提到法典有助于培养人民健全的法律意识;为学者提供统一的研究文本;促进和保障公民生活的幸福,促进德国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

最后,蒂堡主要反驳萨维尼反对民法典编纂的思想,这也可以说是双方之间的直接对抗。在阐述了《民法典》的优点后,蒂堡对反对派的观点进行了分类:即蒂堡将反对分为秘密观点和公开观点。他认为后者是一个体面的人,可以在大家面前公开交谈,而前者只是出于个人利益而私下反驳。蒂堡驳斥了这些可能的反对意见:为了消除德国各邦统治阶级的疑虑,蒂堡指出,该法典的编纂仅限于民法领域。至于财政、经济、一般和特殊警察领域的立法,它仍然是原封不动的,因此不会威胁统治者的利益。蒂堡反驳了这些理性观点,主要集中在:(1)反驳法的民族精神理论上。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统一的民法可以应用于所有德国人;(3)反驳法律强调传统差异的传统理论;当然,在反驳了这两个方面的意见后,蒂堡也简单地提到了德国编纂民法典的有利条件,如借鉴当前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2)萨维尼的论战观点。

萨维尼的观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萨维尼提出了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的划分;萨维尼对罗马法的赞扬。

首先,萨维尼提出了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的划分。1815年,《历史法学杂志》作为这场战争的产物开始出版。在该杂志第一期的发表词中,萨维尼升华了这场辩论,并将其归因于两个学派之间的战争。萨维尼认为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并将蒂堡归为非历史法学派。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认为,今天的法律素材是由整个以前的历史产生的,因此只能通过历史方法来理解。同时,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几乎不知不觉、盲目发展的,不能通过立法来创造。因此,萨维尼认为,立法者的法典编纂活动将阻碍或打断法律自然发展的过程,违反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甚至引导其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当然,鉴于其他人对历史法学派的误解:错误地认为历史法学派只关注独立性和对历史的探索,使当前受到历史的控制。与此同时,历史法学派也夸大了罗马法的作用和主导地位。萨维尼指出:历史法学派不仅关注过去的法律构成,而且关键是关注当前与历史的联系,研究当前法律状态的本质。这是一种历史研究方法,对罗马法的态度也是如此。

第二,萨维尼赞扬了罗马法。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几乎贯穿于萨维尼的所有观点,并将其作为自己观点的立足点和反驳对方的论点。萨维尼认为罗马法是最完美地反映他理论的典型代表,认为罗马法是典型的自然有机成长的法律。然而,萨维尼对罗马法的赞扬并不是因为罗马法的实质性内容,而是因为罗马法学家采用的方法。萨维尼认为,这些罗马法学家掌握了正确的研究方法,理解了法律的基本原则,理解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的整个过程是确定的。根据萨维尼的观点,罗马法在德国的学术研究和实际立法中得到了广泛接受,已成为德国法律的一部分。如果他们被视为外国法,这无疑是罕见和武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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