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父亲继承权的附加条件?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基于以上讨论,笔者认为,中国继承法修改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要承认配偶是特殊继承人,参照亲属继承原则,充分考虑和尊重民间传统习惯,合理设计继承顺序。继承顺序确定后,继承人的范围将相应确定,因此无需单独讨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具体的立法设计中,作者建议设置以下两项规定。首先,在相关的法定继承顺序中,规定:第一顺序:儿童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优先考虑亲属和其他亲属。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子女将按照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其余将以此类推;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如果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他们的子女可以按照其继承的顺序和份额继承;第四顺序:祖父母可以继承。第二,关于父母和孩子的解释规定:本法中提到的孩子,包括已婚子女、未婚子女和养育子女。本法中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和养父母。然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只有在子女出生前承认并抚养非婚生子女才能继承子女的财产。
这里有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首先,现行法律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和祖父母列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什么作者上述建议规定将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列为祖父母之前?如上所述,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属于父母及其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各国继承法将继承该亲属的顺序放在祖父母之前。原因是祖父母继承后,财产将由祖父母进入血缘关系较远的旁系血亲手中。一般来说,被继承人总是希望财产继承给与自己血缘关系更密切的亲属。此外,上述建议规定并未规定父母及其年轻一代直系血亲的所有成员为继承人,只规定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为继承人,即祖父母的继承利益优先于侄子(侄子)子女。就像父母应该是孩子的第二继承人一样,这里不涉及是否尊重和爱老人的道德问题,因为祖父母晚年的生活保障是一个支持问题,继承法也可以根据遗产制度给予适当的财产。中国台湾的民法也将兄弟姐妹列为第三继承人,并将祖父母列为第四继承人。
第二,为什么要增加非婚生子女父亲继承权的附加条件?生父抚养子女的义务,包括物质抚养和精神抚养。如果一个人在非婚生子女之前既不认领也不抚养,不仅会给非婚生子女造成生活困难,还会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依法构成遗弃。按照现行《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权应当丧失。这里只是重申了这个规定,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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