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理论体现了哈耶克对自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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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哈耶克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1)秩序和规则。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和自由》一书的第一卷规则和秩序中详细讨论了人类生存的关键——秩序的含义。所谓秩序,我们将一贯地指这样一种情况,在此期间,无数和各种元素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秩序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其中,内部秩序来自非主观的自发力量,不受人类思维的控制,而外部秩序主要是指依靠人为制定的规则秩序。哈耶克认为,人们可以根据对空间或时间的已知理解对其他未知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测,或者至少在很大程度上证明正确的预测,因为内部秩序中的自发力量与人性本能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所以可以做出合理的预测,但同时,人的理性并不总是正确的,人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是哈耶克的进化理论。哈耶克主张进化理性。他认为,个人理性受到特定社会环境的限制,导致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每个人都处于一种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无法帮助大多数决定每个社会成员行动的特定事实。哈耶克认为,人类的理性无法把握个人达到预期目标的所有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哈耶克有限的理性观认为理性并不完全清楚。因此,有限理性理论认为理性不是全能的。既然理性是有限的,那些根据个人思想设计重建社会秩序的行为就不可能万无一失。哈耶克认为,秩序先天存在于人类社会,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它都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自发形成的秩序具有普遍的特征,以避免只满足或倾向于实现一些人的目的或利益,使秩序更加广泛和可持续,并充分融入人类社会活动,形成一种难以察觉的习惯,自发的秩序抽象地存在于人类的大脑中,从而影响人们制定外部秩序,因此,外部秩序不能完全按照一些人的意愿来实现,而是受到内部秩序的限制。由于两者之间没有冲突,目标相同,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通常共存。在哈耶克看来,政府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来制定外部秩序,整个社会的规律孕育了内部秩序,前提是无数的社会个体必须是自由的,这样个人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做出最好的行为,这也构成了社会活动最根本的因素,从而形成规律、自发的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个人的自由不能实现,那么这些社会活动就不能被视为自发的,也就没有普遍的规律。根据内外秩序理论,哈耶克将维持秩序的规则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内部规则来自于人们生产活动中积累的规律。例如,习惯法是对生活规律的抽象总结,很容易被接受。外部规则是权威的规则,如政府制定的法律。哈耶克认为,就像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一样,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也是一种共存的关系。然而,这两条规则不能任意结合,只能在各自的秩序领域运行,不能交叉作用,否则会导致秩序混乱。只有内部规则才能充分反映和维护个人自由,这反映了自发秩序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外部规则的制定不是为了你想要的,而是为了遵守内部规则的原则。
(2)自由主义理论。
上述规则理论体现了哈耶克对自由的尊重。哈耶克所指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无拘无束和绝对的自由状态,而是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不受外界和他人的干涉或强迫。因此,这种强制并非完全不存在,而是强调个人的相对自由,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这一范围是自由应得到保障的私有领域。此时,需要参与外部规则。通常,它是法律的参与。法律不仅可以限制自由,还可以保证自由。在讨论自由时,我们应该首先分析两组关于自由的概念,即个人自由和具体自由。集体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就像整体和部分一样。由于集体自由,我们不能保证组成集体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个人自由不是随着集体自由的存在而存在的。然而,如果个人自由得到保证。过去,我们总是强调集体自由,甚至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实现集体自由,这将导致大多数人的暴政。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这一趋势发生了变化。现在我们开始关注个人自由,因为我们意识到民族自由不一定会带来个人自由,民族自由往往成为一些内部人限制另一部分人的合法理由。哈耶克在《奴役之路》一书中坚决反对以集体主义为旗帜控制个人的行为。他认为,只有自由主义是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因为自由主义可以解放束缚,尊重个人差异。它可以充分探索每个人的最大潜力,实现自我价值,追求最大利益。每个人都可以得到照顾,避免集体主义对个性的忽视。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智力和知识将不断发展,社会物质进步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因此,哈耶克认为,获得真正的自由主要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个人自由的实现只不过是依靠两种手段,一种是私有财产,另一种是法治。私有财产使人们有自由的选择,法治强调平等适用,因为它的形式合理。因此,法治主张既定的公平规则,自由行为是保护自由的重要手段。
(3)哈耶克民主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主一词在各国学术界和政治界都取得了很高的地位,各国政府都在炫耀自己的民主。然而,那些所谓的民主国家在现实中有着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和实践,这使得民主没有良好的标准。哈耶克试图揭露民主的虚假名称,并解释什么是真正的民主。哈耶克认为,西方国家普遍宣传的民主制度与专制政权类似——政府的权力无限扩大,但民主已经成为一块遮羞布,完全偏离了保护自由的价值。他写道:我们不打算把民主供给神。事实上,我们这一代人可能会谈论和思考太多的民主,而民主服务的价值太少。因此,为了获得真正有价值的民主,我们必须放弃对大多数即民主的错误理解。民主政治可能和最糟糕的独裁政治一样受到虐待,而不是由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因此,为了防止它的权力的专制。哈耶克认为,只有受法律约束的有限民主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良好民主。无限民主往往是政府进行极权统治的合理外衣。民主被大多数简单的人所取代,而不是事先规定的法律。在法律不至上的地方,大部分都会以集体的形式出现,这会导致对个人意志的忽视。因此,这种民主制度根本无法体现民主的价值。因此,不受规则约束的民主必然会走向无限政府的道路,这与专制极权没有什么不同。以德国纳粹法西斯政权为例,它的诞生也是在民主选举中实现的,但它成立后,成为埋葬民主的工具。此时,人民无法遏制政府行为。除了大多数选举都是通过类似的民主,其他地方再也无法反映民主。民主制度提倡无限权力的原因也来自于人们的误解。也就是说,人们普遍认为,只要采用民主程序,严格遵守民主制度,就可以选择民主政府,解除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其他限制。这种误解也导致了另一种信念,即只需要使用人民选择的立法机构来控制政府,就可以确保政府未来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不再需要传统的限制政府的手段。这实际上使民主制度不再受法治的限制。因此,民主实践告诉我们,大多数所谓的民主政府并不一定能保证人民的合法权利。如果民主解决了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那么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只能通过法律限制来实现。这种有限的民主是我们真正追求的善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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