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期望权和继承既得权的区别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既得权或兼而有之。
自罗马法以来,就有了所谓的继承期望权和继承既得权的区别。这一观点在法律界已经存在了1000多年。世以来,它一直受到质疑。越来越多的学者放弃了这一观点,不再认为有所谓的继承期望权。然而,这种区别在中国学术界仍然很流行。学者们经常谈论继承权时,必须区分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继承期望权,以及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继承既得权,并认为继承权的丧失包括继承期望权的丧失和继承既得权的丧失[5]146-147。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可以称为其代表。他认为:继承权在民法继承中随处可见,大约有两种意义。一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地位。。。二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地位。。前者是继承期望权,后者是继承既得权。[9]92另一方面,学者必须证明继承和期望权。(注:例如,一些学者认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和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权利都属于期望权。(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777日)。事实上,作为预期权的继承权根本无法确定,原因如下:
首先,期望权和既得权是学术发展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或区分。根据学术理论,既得权是指具有所有设立要素和现实性的权利,即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相反,没有权利设立所有要素,但未来有权实现可能性,称为期望[7]77。我们可以将期望理解为法律上或多或少有保证的,并可以获得某些权利,特别是获得某些债权或物权的期望。该权利的一般取得要素已部分实现,其完全实现仍取决于一定的可能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期望都是一种期望权。期望权是指该期望已达到如此确定的程度,可视为交易中的现成财产,为转让、抵押、扣押的权利。如果被继承人还活着,作为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人的遗产纯粹是一种可能性。如果它也被视为一种期望,那就太不确定和不可靠了[13]。
第二,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是当代国家继承立法的一般例子。继承权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此之前,不产生继承期望权作为权利。一个人有一种权利,这意味着他可以依法享受什么,或者他应该享受什么[13]280。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无权提出任何实质性的请求。此外,所有权利都必须有其主体,而没有主体的权利是非权利的。根据中国继承法,遗嘱继承排除法定继承,遗嘱先排除遗嘱,遗嘱抚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继承人的异常死亡必然会影响继承权和继承顺序,是否有遗嘱和遗赠,遗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本身具有隐私和不确定性,外人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谁是继承人,谁有继承权,谁继承谁不能确定,也不能确定。没有遗嘱和遗任何保证。
第三,根据继承期望理论,继承期望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剥夺,即赋予当事人剥夺继承权的诉讼权[5]145-147。这一理论及其司法实践显然过于紧迫,只会增加麻烦,这是有害和无益的。由于继承关系在继承开始前仍不确定,被起诉失去继承权的人可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夫妻关系可能因离婚而终止,亲子关系可能因收养而不复存在,被继承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将依法失去继承权的人排除在继承人之外,被继承人也可以原谅应该失去继承权的人,恢复继承权,等等。无论如何,在继承开始前,以司法判决剥夺未存在的权利可能会因不合适而陷入尴尬境地,造成司法资源浪费[12]151-153。由于通过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开始后剥夺继承权诉讼等方式可以为相关权利人提供同样的保护,因此没有理由坚持在继承开始前剥夺继承期望的理论。
第四,所谓的权利可以分为客观权利和主观权利。客观权利是指权利规范本身,主观权利由法律赋予的意义力或意义支配[14]。根据权利本质的一般说法,任何权利的构成都离不开特定利益和法律力量两个要素,而所谓的继承期望权没有任何法律力量。继承前,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能提出任何要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和遗嘱的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继承人也可能先死于被继承人,法律根本无法保护所谓的继承期望权。根据现代权利观念和权利理论,有权利必须有其救济权。没有救济方法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继承法,继承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继承回复诉讼权,继承回复诉讼权完全针对继承开始后的既得权,没有国家以立法或其他形式保护继承期望权,这也表明继承期望权不仅不是期望权,也不是民事权利,不应占有权利的名义。继承权作为一种死因权,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只对未来的继承有期望,而没有期望。此外,与权利和义务相比,有权利必须有其义务,而继承期望权没有与之匹配的义务和义务人。
第五,一般来说,期望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例如,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享有期望权。期望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但继承期望权根本不能转让和继承[12]3。对于期望权,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期望权具有财产性质,构成破产财团,继承期望权不能强制执行,也不构成破产财团[5]。学者们经常谈论继承权的丧失,庄严声称继承权的丧失主要是指继承期望权的丧失。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法律只规定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而不规定离婚、修改或废除遗嘱、立新遗嘱、遗赠、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收养、继承人先死亡等遗产期望权的丧失?这些情况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吗?从逻辑上讲,继承期望权根本无法确定。继承权的丧失只能是继承既得权的丧失。由于继承期望权不存在,因此不存在损失。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顺序、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处理形式。这只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享有期望权。
可见,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统一的,只有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没有期望权意义上的继承权。
杂志推荐
常见问题
Q:论文发表的时候可以一稿多投吗? |
A:一稿多投的行为是典型的学术不端的行为,是国内外学术界都明令禁止的行为,原因主要在于涉及到文章版权归属的问题,如果作者的文章已经被某个杂志社录用,或者同时被两家杂志社录用,就会涉及到版权纠纷,作为杂志社都会保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到这时作者就会比较麻烦,吃官司都是小事儿了,被打入黑名单降级降职影响可就太大了。 |
Q:职称论文发表对时间有限制吗? |
A:职称论文发表并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时间,需要作者结合自己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自己安排发表时间,一般职称评审,各地区都会明确规定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和截止日期,我们结合这个日期来考虑何时发表文章就可以,大部分地区职称评审都集中在每年的8-10月之间,有的地区要求7月中旬开始交材料,最晚8月底之前,有的则是要求8月中旬交,还有部分地区要求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所以,各个地区的具体要求并不同,申报者需要在提交材料前确保自己的文章已经见刊并且被相应的数据库检索即可。 |
Q:网上发表论文如何防骗?可靠网站与可疑网站如何区分? |
A:由于发表论文的需求远远多于杂志版面的供应,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审稿难!审稿慢!选择论文发表网站发表表论文确实能解决以上问题。卖方市场的出现加之发表论文的刚性需求,就导致出现先付款后发表的现状。论文发表网站正规与否是通过网站从始至终所提供服务体现出来的,任何交易只要存在时间差都会有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可以通过您的智慧来避免的。因为不是所有论文网站都是骗子,你要做的就是过滤掉没保障的网站,选择可靠的论文发表网站! |
Q:一般期刊需要提前多久准备? |
A:省级、国家级期刊建议至少提前6个月准备。一般来讲,杂志社为了确保每期杂志正常出刊,都会提前将当期之后1-3个月的稿件提前安排好,而一些创刊较早,认可度更高的热门期刊,来稿量较大,发表周期可能就会更久。提前准备,意味着杂志的可选择性更多。 |
Q:核心期刊需要提前多久准备? |
A:核心期刊建议至少提前12个月准备,核心期刊正常的审稿周期为1-3个月,且审核严格,退稿、返修几率更大,这意味着在流程上耗费的时间更久,且核心期刊版面有限,投稿竞争更加激烈,即使被录用,排刊也比普通期刊晚很多,因此需要更早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