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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现代侵权法理论的评价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对中国现代侵权法理论的评价。

从上述阐述可以看出,在吸收了德国、日本和民法的侵权法理论后,中国现代民法界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建立了自己完整的侵权法理论体系,颠覆了传统的侵权法,可以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当时的法学家受到时代背景的限制,也不可避免地感到遗憾。以下作者试图对我国现代侵权法理论的内容和创新做出肤浅的判断:

1.现代侵权法理论引进创新后,我国基本形成了现代侵权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推广了私权保护的理念。笔者认为,我国现代侵权法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在一些具体的侵权制度进行了相当精细的研究。比如胡长清对因果关系中的条件、原因和相当因果关系的研究分为七个具体情况(最有力条件、最终条件、必要条件、直接条件、异常条件、优胜条件、原动力条件),研究相当因果关系分为三种情况(主观相当因果关系、客观相当因果关系、折中相当因果关系)。当时,学术界经常援引许多外国立法例进行比较和比较法律研究。例如,胡长清在《中国民法债务编辑总论》一书中经常以德国、日本和瑞国的侵权法或债务法为参考例。黄公觉在《损害赔偿法概论》一书中讨论各种损害赔偿时,经常引用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判例或规定进行比较。另一个例子是戚维新在《侵权责任理论》一书中经常引用大量的英美法律判例,具有宏观的学术视野。另一个例子是,英语最初引入了《英国侵权法纲要》一书,这表明当时对侵权法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中国一直缺乏私人传统。即使现代法律移植只具有形式意义和历史意义,通过这些移植和输入培养的私人法律概念和私人法律理论也更具实际价值。这使广大公众开始认识到,民法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律是与自身财产权和人身权密切相关的独立法律部门,更注重人身权的保护。随着侵权法规定的制定和侵权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这些初步形成的私法观念逐渐潜入人们的思维模式和生活观念,并在民国后期得以发扬。

2.现代侵权法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自立性和独立性,更它更喜欢德国和日本的民法。理论研究和立法条款属于相对明显的法律移植。自清末修订以来,中国的民事立法从无到有,在短时间内完成。援引甚至复制外国立法已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即使在1930年民法颁布实施后,民法界的许多著作仍然局限于引用外国民法理论来解释民法条款。例如,李宜晨的《民法通则》和曹杰的《中国民法物权论》。至于史尚宽的《信托法》(1946年重庆商务印书馆版),无论是系统还是内容,包括概念术语,几乎都是日本信托法的中文版,还是对日本现行信托法的诠释和注释(当时中国还没有制定自己的信托法)。例如,对现代侵权法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采用德国和日本侵权法的侵权理论。当然,自清代民法草案以来,随着学术研究的启动和时间的推移,它为当时的民事立法改革提供了数据和人才的基础,也初步实现了法律术语的快速现代化(至少在形式上)。同时,随着民法研究者的增加和理论基础的加深,我国现代侵权法的初步形成,为后续侵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现代侵权法的理论研究无疑对新中国民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此外,无论是相当大的因果关系,条件都是非常精细的研究,如强奸损害赔偿民法学者创新理论的勇气就值得我们年轻一代学者的尊重。在非财产损害赔偿方面,在中国古代,直到清末,从来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虽然精神损害赔偿是从国外立法移植的,但当时的民法研究人员可以顺应时代,进行即时研究和创新供我使用。另一个例子是,在侵权法的研究和立法中,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概念和社会标准的精神得到了更多的体现。另一个例子是,无过错责任是当时最新的法律思想趋势,可以将西方学术研究范式嫁接到中国传统的理论思维中,形成世界性和开放性的学术研究趋势,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4.学术创新的勇气。现代法律家(注:大多数现代法律家都受到中国固有文化的影响,有在法律机关工作的经验,作为新学者了解西方法律知识,甚至接受系统的西方法律教育,对于法律家的知识组成,这似乎经历了两代,也像一个人有两个身体。(见:福泽玉吉。文明概论[M]。北京编译协会,翻译。北京:商务印刷图书馆,1959:3。)以自己坚实的中国文化基础,自觉运用西方理论研究中国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以西方理论和中国固有的社会实践材料相互参考,大大拓宽了研究视野。比如黄公觉对诽谤损害赔偿和诱奸损害赔偿的研究,比较了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并深入阐述了。比如诱奸损害赔偿要看受害者是否怀孕,怀孕后是否分娩,分娩后侵权人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受害者是否起诉受害者亲属等。

诚然,由于《纽约时报》的限制,现代法律家的理论观点和学术作品也存在一些缺陷,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学术作品的主要贡献是开创性的,传统侵权法的思想是颠覆性的,其学术创新的勇气值得钦佩,其历史价值远远超过作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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