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禁止债权转让的原因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相对效力的合理性。
《德国商法典》第354A条建立了与《德国民法典》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完全不同的相对有效模式,区分债务人的履行利益和受让人的权利所有权利益,实现债权流通价值与合同自由之间的平衡。
(1)保护债务人的履行利益。
债务人禁止债权转让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债务人不愿与非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发生关系;第二,债务人希望保留对原合同债权人的辩护权,以免损害其利益。[16]相对有效的结构可以完全消除债务人对履行的担忧。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与第三方的主要关系在于债务人的履行。《德国商法典》第34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选择是否与第三方发生关系。对受让人的履行对债务人不利的,仍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并取得偿还效力,包括抵销在内的其他偿还替代方式也适用。第三,债务人希望禁止转让条款作为经济手段,鼓励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合同义务。[17]但从法律上讲,债权转让与债权转让无关,即使承认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债权人仍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债权转让不会赋予债权人履行义务的优势。相反,债权转让的担保功能可以增加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提高其履行能力。
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第354a条对债务人给予了最好的保护,因为对债务人来说,主要利益在于履行。相对有效的模式并没有排除直接转让给他人的效力,也没有明显改变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此外,《德国商法典》甚至提供了比《德国民法典》更好的保护方式,因为对转让的了解不会使其承担不利益。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07条的规定,[18]如果债务人知道债权转让后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则无法达到偿还效果。
(2)激励债权担保,发挥融资功能。
现代法律上的债权逐渐实现了非人格化。[19]债权失去了个人色彩,表现为纯粹的经济关系,具有财产价值。因此,现代法律逐渐承认了债权转让的可能性,但增加债权财产性质的重要性是提高其转让的可能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债权的财产价值,应建立完善的债权转让和制度,以确保债权的自由流通。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债权是否容易转让,债权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并不是决定性因素,确保受让人安全地位的法律规定是决定性因素。为了促进债权的转让,欧洲国家在19世纪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并创建了许多制度,但仔细观察可以知道,这些都不仅仅是为了简化转让程序,至少是为了确保受让人的地位。当以债权的转让和转让的经济价值为决定性因素进行调查时,与其主要从转让人一可能性和程序的难度为中心,不如主要以如何保护受让人的地位为中心。[21]即使存在禁止转让的特殊情况,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实现债权的财产价值,而不损害债务人的实质性利益。
此外,采用相对有效的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债权转让的担保功能。与事物的担保一样,在债权转让和担保中,担保人关心的不是债权请求的实际行使,而是是是否能够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甚至接受债权转让和担保的受让人不会亲自要求履行,而只关注债权的财产价值。因此,承认禁止转让与特约的相对效力可以充分利用债权的经济价值,而不妨碍债务人的利益,实现债权的担保和融资功能。
(3)关注债权归属和债务履行对债务人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能生效,因为它不改变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只是债权转让和有效债务人的条件。可以看出,即使有完全转让和性的债权,也可以区分第三方和债务人的效力。如果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和协议,债权将转让并成为受让人的责任财产。但是,如果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然可以支付给转让人来消除债务,这可以说对债务人没有影响。《德国商法典》第354a条的规定也是两者的区别,但即使债务人知道债权转让被提前排除在外,他仍然可以决定是否履行给受让人,但赋予债务人选择权并不能改变债权归属的效果。
(4)绝对效力主义的非合理性。
仅从价值判断(实现债权担保功能和自由流通)的角度否定《德国民法典》第399条的规定,理由过于强烈,没有论证价值,因为如果任何政策考虑都足以修改法律规定,必然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目的的独立性,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然而,从内部制度的角度来看,没有足够的理由禁止与协议对抗第三有足够的理由。债权债务关系一般只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即使要产生物权效力,也应辅以实现物权效力的制度设计。虽然物权债权界限逐渐模糊,甚至部分债权对第三方具有排他效力,但排他效力的产生仍需要法律技术-宣传-的支持,未公布的债权协议对第三方的效力缺乏正当理由。即使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赋予债权债务性质的协议对抗第三方的效力,也应在取得合理程序条件的情况下公布。
即使宣传效力可以与登记等宣传手段密切相关,也不可能通过任何登记权获得对抗第三方的物权效力。如果是这样,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界限将更加模糊。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92条的规定,具有登记能力的人主要是物权权利或与物权权利有关的处罚限制。[23]因此,即使登记了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没有登记能力,仍然无法对抗第三方,甚至无法对抗知道债权债务的恶意第三方。但与此同时,债权领域确实存在债权对抗第三方的特殊情况,如销售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销售请求权等。基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和抽象制度,债权行为只产生义务负担的效力。在物权转让之前,受让人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保护以物权变更为内容的请求权免受买卖合同的阻碍,[24]授予买卖合同后的债权效力。在债权转让和领域,首先,债权属于无形财产,不需要任何宣传手段就可以建立处罚。其次,债权不具备登记能力,没有房地产销售登记簿,也不能登记其处罚限制,因此禁止债权转让和协议不具备登记能力,即使登记不应与第三方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399条的规定不合理,相对效力理论可以避免特殊物权效力和善意制度的适用,符合制度设计的简化,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平衡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利益。
杂志推荐
常见问题
Q:论文发表的时候可以一稿多投吗? |
A:一稿多投的行为是典型的学术不端的行为,是国内外学术界都明令禁止的行为,原因主要在于涉及到文章版权归属的问题,如果作者的文章已经被某个杂志社录用,或者同时被两家杂志社录用,就会涉及到版权纠纷,作为杂志社都会保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到这时作者就会比较麻烦,吃官司都是小事儿了,被打入黑名单降级降职影响可就太大了。 |
Q:职称论文发表对时间有限制吗? |
A:职称论文发表并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时间,需要作者结合自己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自己安排发表时间,一般职称评审,各地区都会明确规定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和截止日期,我们结合这个日期来考虑何时发表文章就可以,大部分地区职称评审都集中在每年的8-10月之间,有的地区要求7月中旬开始交材料,最晚8月底之前,有的则是要求8月中旬交,还有部分地区要求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所以,各个地区的具体要求并不同,申报者需要在提交材料前确保自己的文章已经见刊并且被相应的数据库检索即可。 |
Q:网上发表论文如何防骗?可靠网站与可疑网站如何区分? |
A:由于发表论文的需求远远多于杂志版面的供应,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审稿难!审稿慢!选择论文发表网站发表表论文确实能解决以上问题。卖方市场的出现加之发表论文的刚性需求,就导致出现先付款后发表的现状。论文发表网站正规与否是通过网站从始至终所提供服务体现出来的,任何交易只要存在时间差都会有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可以通过您的智慧来避免的。因为不是所有论文网站都是骗子,你要做的就是过滤掉没保障的网站,选择可靠的论文发表网站! |
Q:一般期刊需要提前多久准备? |
A:省级、国家级期刊建议至少提前6个月准备。一般来讲,杂志社为了确保每期杂志正常出刊,都会提前将当期之后1-3个月的稿件提前安排好,而一些创刊较早,认可度更高的热门期刊,来稿量较大,发表周期可能就会更久。提前准备,意味着杂志的可选择性更多。 |
Q:核心期刊需要提前多久准备? |
A:核心期刊建议至少提前12个月准备,核心期刊正常的审稿周期为1-3个月,且审核严格,退稿、返修几率更大,这意味着在流程上耗费的时间更久,且核心期刊版面有限,投稿竞争更加激烈,即使被录用,排刊也比普通期刊晚很多,因此需要更早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