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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婚姻关系第三人损害之赔偿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半结婚的契约。

准婚协议应该是一种婚前协议。婚前协议,亦称婚前契约或婚前合同,是指就婚姻关系开始前、婚姻期间和结束婚姻时的财产和其他事项达成协议的一方的意思表示。限制过错方违约是婚前协议的一种重要目的,是一种有效的自我保护方法。有关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

准婚关系协议,是指在准婚姻关系状态下,双方就关于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权利和义务、财产以及其他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婚前协议的订立、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笔者认为应与一般婚前协议相同。现有的法律对此并无一般性的规定,应尽快在立法上予以保护。结婚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包含着特定的人身关系,彼此忠诚属于双方当然的义务,对于准婚姻关系也是如此。在本质上,婚前协议是双方在忠实义务方面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具有契约性质。这份协议没有人身关系,没有身份协议。另外,准婚约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准婚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就身份而言,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发生配偶的亲属关系,也不享有配偶权,而无论当事人是否有子女,都不构成配偶关系。准婚关系一方所生的孩子,适用亲属法有关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作者认为婚姻关系的姻亲也适用于准婚姻关系,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对方近亲属之间有姻亲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物权关系而言,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没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财产主体资格。作者认为,准婚虽属不合法的婚姻关系范畴,但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即将结婚时的财产处理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这段时间内的财产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处理。这一协定并非以配偶身份为基础,而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基础的清算行为,其效力应根据民事行为的一般效力和生效条件确定,而不受是否结婚的影响。另外,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财产协议应当经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能对抗第三方。

准婚关系损害赔偿。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准婚侵权行为在准婚姻关系中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暴力、第三者等,这些问题同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一样,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状态不同,对其权益的保护也略有不同。就暴力侵权而言,针对当事人的婚姻救济应与当事人的婚姻救济无关,从立法角度看,应当确立明确的认定和处罚条款,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明确;对于第三者之损害,由于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没有配偶身份,其权利保障也与婚姻关系保护有所不同。对准婚第三人损害之赔偿,应首先在立法上确认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在婚姻法上适用归责原则。准婚第三人损害之赔偿,适用民事损害赔偿之一般规定。

准婚关系的解除。

我们所说的准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指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它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是终止准婚姻关系。当一方请求解除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伦理义务;准婚关系终止后,双方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之间不得对彼此之间的扶养义务适用绝对排除,但以准婚姻关系为基础的性质也必须有所限制:一方对另一方应适当地承担扶养义务。

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人与人之间的影响。当双方无法达成解除准婚姻关系的协议时,一般应作出解除准婚姻关系的判决,并警告无理由地纠缠某一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准婚姻关系持续很久,如果超过五年,为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可酌情适用婚姻法有关离婚后扶养义务的规定。作者认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参照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法定婚姻形式财产关系的规定。如果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违背法定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可其法律效力,按约定处理有关纠纷。当准婚姻关系破裂时,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即告消灭。

四是准婚姻当事人与其未婚子女的亲子关系,无论是在准婚姻关系中,还是在财产问题上,都应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完整规定。准婚关系解除后,抚养费应当一并解决,法院应当裁定在双方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准婚关系不仅涉及准婚姻关系中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其子女及一系列相关的亲属法,应依法加以规范,承认其存在,规定其法律后果,并对纠纷处理规则作出处理。唯有如此,才能因势利导,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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