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与“善民风”两个概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3-10-04 09:00:02
一,公共服务概述。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与“善民风”两个概念构成的,即公共秩序,是指一个国家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的习俗,是指一个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遵行良好习惯,不能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外族法典中存在着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并未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行为要尊重社会公德,不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尽管《民法通则》并未明文规定,根据很多学者的理解,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道德,等于“公序良俗”。按照一般人的俗语:公序良俗是基本的道德。
二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公序良俗在当今许多司法实践中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法律往往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律并非万能,它多少有点漏洞,法无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切问题,所谓“无用之法”。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的使用,它能解决法律规则未明文规定的难题,在当今民法学界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泸州市发生的“二奶”事件:蒋某和黄某系夫妻关系。一九九○年七月,蒋某因继承其父母的财产取得财产。一九九五年,由于市区的建设,该房屋拆迁后,拆迁单位向蒋某补偿了另一套房子,并以蒋某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一九九六年,黄某与张学英相识后,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二○○九年九月,黄某和蒋某将该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2001年初,黄某因晚期肝癌病逝于医院,黄某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了一份书面遗嘱,在出售房屋时,将所得之房屋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出售所得金额的一半计40,000元及本人使用的手机。房产共计六万元赠给“朋友”张学英,经公证。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黄某因病去世,张学英将被告蒋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裁定遗赠无效,张学英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死者陈某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判决的无效依据在于该协议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遗产内容违法,属于无效。但许多人认为法院判决有误,黄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赠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法律行为。
作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是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运用。死亡男子黄某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准则,也违背了婚姻法中有关禁止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法律规定,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份遗产的权益属于原告以与死者的非法关系为基础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其内容不合法,《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黄某的遗赠行为当然无效,从始至终无效。
第三,公序良俗就是道德。
法和道德在内容上是有联系的,在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高度重合,近现代法对道德法律化的趋势有了最小化,法律和道德的界限逐渐明晰。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看起来是违法的,归根结底是道德的调整,而有些则是违反法律的。法和道德之间始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泸州“二奶”案判决令许多人持反对态度的一个原因是,死者虽然违反了道义,但这样做的遗赠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否则,法律是最起码的道德,而当行为违反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时,就会触犯法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为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予处罚,对此案件,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明文规定对公诉者进行审判,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道德已上升为法律时,人们只能服从而不能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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