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王条款进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3-09-27 09:00:02
对霸王条款进行法律调整的建议。
(一)制订特别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
当前,我国立法对霸王条款的规定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立法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甚至是矛盾。有些条款不够具体,等等,有必要对格式条款进行统一立法,出台专门的《合同格式条款法》,以界定格式条款。对制订与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经营者不得涉足的法律雷区,清楚地表明消费者可以援用的法律武器,政府主管部门应明确履行的监督责任,切实有效地制止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修订法律、法规,完善现行规制霸王条款。
尽管制定专门的《合同格式条款法》更有利于规制霸王条款的全面、有效,但毕竟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从议案的提出到法律的公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既有规制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1.修订合同法。《合同法》第40条应增加一款:“格式条款与本法第39条规定或本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第四l条应添加内容:“但格式条款对相对人有利的,仍然采用格式条款。另外,第127条还应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负有监督处理责任。
2.改变消法。国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大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联系起来。我国现行《消法》对其仅有第24条规定,因此,对《消法》进行修改,首先应添加特殊格式条款法条,以确定霸王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系统地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预防性检查的责任,如:"经营者对某些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审查备案合同"等)。
3.对违反合同行为的监督处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作者主张增加“最高罚款不超过50000元”的限额(如提高到50,000元),以加强行政制裁的威慑效果。
暴利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的机会成本较低,收益较大;因此,受“利益最大化”本质的驱动,谁会选择把“霸王条款”写进格式合同中,它们以霸王条款为手段来逃避法律责任,造成各种纠纷、冲突,妨碍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的形成。因此,对霸王条款进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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