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给付报酬义务是否需要履行?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2-09-28 09:00:00
住宅销售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的一种,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其报告房地产买卖领域订立合同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情况,一种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地产经纪人称为居间人,付给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住合同中委托人之所以要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其目的是使居间人承担给付义务,这种待遇是作为居间人提供的中介服务。这种合同最具代表性的法律特征是,委托人的给付居间报酬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居住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形成主要是以实现其目的为前提,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报酬义务是否需要履行也存在不确定性。
一、居间人请求权请求权原则。
(一)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相应于业主按合同或依法支付的报酬的义务,即为居间人提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索偿请求权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前并非一项完整、具体的权利,而只是作为一种未来获得报酬的可能性或资格。但是这一期待权的成立要件在未来完全具备是必需的,否则居间人在该项权利下所追求的利益就不能实现。
当居间合同目的实现后,该预期利益就会转化为实体权利。实体法报酬请求权作为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具有请求权共有的相对性、侵略性,即请求委托人为支付报酬的具体行为。且居间人有权领取该给付,但在此之前,居间人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此,即使委托人已提前支付了报酬,也将构成不当得利,适法性的在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㈡居间人获得报酬必须具备的要素。
1.促成提出的合同生效。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交易最终可以完成,居间人的责任可以不仅仅限于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且应该扩展到买卖合同的履行。
2.与居间人引荐有关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契约的成立,是由于居间人充分、恰当地履行居间义务。
只有两个人同时拥有,则由委派人才支付报酬。
(三)居间人索偿权的法律特征。
1.具有附加条件。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取得与实现是建立在当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础上,也就是居间合同成立的目的。从促成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出发,居间人不能将取得报酬的期待利益转化为一种现实的、具有权利效力的既得请求权。
2.不确定性。如前文所述,支付请求权的实现必须以居间人通过履行约定义务,促使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契约的成立只有可能,而不是绝对成立。居住人能否促成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并不在于居间人本身是否按照约定无误地履行了居间义务,而是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就房地产交易达成合意,由于委托人对交易相对人资格、资信的选择性、合同缔结的不确定性,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取得与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合同法》第407条规定了对居间人请求权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407条,居间人不协助合同成立的,不得向其索取报酬,但可要求其支付履行居间合同所必需的费用。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㈠条款的适用范围。
这一条款解决的是居间人是否能够在居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主张报酬请求权。下面为简明扼要,如未作具体说明,“合同”系指居间人缔结的、委托人与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具体从四个方面来论述:
1.居间人促成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并且在被撤销后居间人有权提出补偿要求。促成合同缔结的居间人,其民事行为包含三方当事人,当该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消或确定不产生效力时,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确定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无效,属于“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取消并不属于“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也并不意味着居间人当然享有无瑕疵的报酬请求权。该合同已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对于居间人的索偿请求权究竟是否受到影响?对此,应按照引起合同效力有缺陷的过错归类,分别认定。
如此特殊事由是由于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即,仅委托人对合同效力的缺陷有过错,居间人无过错,当一方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发生时,委托人应支付居间报酬,则对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当事人在支付了居间报酬后,对于由于相对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委托人可以要求对居间报酬进行赔偿。
2.居间人促成签订的合同依法解除后居间人的索偿要求。其解除包括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不能等,合同一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对未来的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论解除何种形式的合同,都必须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也就是说,居间人已经成功地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此时居间人当然有权提出补偿要求。
杂志推荐
常见问题
Q:论文发表的时候可以一稿多投吗? |
A:一稿多投的行为是典型的学术不端的行为,是国内外学术界都明令禁止的行为,原因主要在于涉及到文章版权归属的问题,如果作者的文章已经被某个杂志社录用,或者同时被两家杂志社录用,就会涉及到版权纠纷,作为杂志社都会保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到这时作者就会比较麻烦,吃官司都是小事儿了,被打入黑名单降级降职影响可就太大了。 |
Q:职称论文发表对时间有限制吗? |
A:职称论文发表并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时间,需要作者结合自己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自己安排发表时间,一般职称评审,各地区都会明确规定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和截止日期,我们结合这个日期来考虑何时发表文章就可以,大部分地区职称评审都集中在每年的8-10月之间,有的地区要求7月中旬开始交材料,最晚8月底之前,有的则是要求8月中旬交,还有部分地区要求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所以,各个地区的具体要求并不同,申报者需要在提交材料前确保自己的文章已经见刊并且被相应的数据库检索即可。 |
Q:网上发表论文如何防骗?可靠网站与可疑网站如何区分? |
A:由于发表论文的需求远远多于杂志版面的供应,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审稿难!审稿慢!选择论文发表网站发表表论文确实能解决以上问题。卖方市场的出现加之发表论文的刚性需求,就导致出现先付款后发表的现状。论文发表网站正规与否是通过网站从始至终所提供服务体现出来的,任何交易只要存在时间差都会有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可以通过您的智慧来避免的。因为不是所有论文网站都是骗子,你要做的就是过滤掉没保障的网站,选择可靠的论文发表网站! |
Q:一般期刊需要提前多久准备? |
A:省级、国家级期刊建议至少提前6个月准备。一般来讲,杂志社为了确保每期杂志正常出刊,都会提前将当期之后1-3个月的稿件提前安排好,而一些创刊较早,认可度更高的热门期刊,来稿量较大,发表周期可能就会更久。提前准备,意味着杂志的可选择性更多。 |
Q:核心期刊需要提前多久准备? |
A:核心期刊建议至少提前12个月准备,核心期刊正常的审稿周期为1-3个月,且审核严格,退稿、返修几率更大,这意味着在流程上耗费的时间更久,且核心期刊版面有限,投稿竞争更加激烈,即使被录用,排刊也比普通期刊晚很多,因此需要更早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