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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信用证转让行并无支付义务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一、个案介绍。

今年一月,一张由突尼斯ATB银行(ARABTUNISIABANK)签发的转移信用证,法国T公司(TASCFROMFRANCE)、其次受益者是中国D公司(DUCTILEFROMCHINA)。转移证明书价值174万美元,有效期2010年3月31日,船期2010年2月18日。中国C银行及时向D公司发出了转让证。D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中国C银行交单,经检查,C银行除晚交单外没有其他不符之处,遂单寄转转行。2010四月二日拒绝转让行,理由是D公司提交的是一份租赁提单与信用证不符。D公司了解到情况后认为正是由于C银行没有在第一时间审出不符点才导致没能及时收汇。又据C银行所知,由于船东理由D公司的货物至今仍未抵达目的港,该船自2010年2月18日起航,历时五个月,现仍滞留在阿尔及尔(船东),不知该向谁借钱,于是只好绕道),D公司的铸铁管现在都生锈了。C银行查询转让行后,转让行回复时,第一受益人没有换单,单据仍然保留转让行处理,且转让行已将有关单据不符点的信息发送给开证行。

这个案件目前正在进行中。C银行正在考虑是否有指示转让行退单,D公司最大的希望是:货物还是向进口商出售。这批货是根据进口商的规格制造的。现在D公司和第一受益人T公司仍然有联系,第一受益人尚未明确拒绝这批货物的态度,实际进口商的工程也急需D公司的货物开工。第二,D公司还说,如果第一受益人明确表示不想要这批货物,D公司只能在阿尔及尔找到买主来出售。但是,无论哪一种计划,D公司的损失都会很大。

第二,个案分析。

(一)第二受益人D公司提交的租赁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本案件中,在转让行ATB发出的可转让信用证上对提单的要求是:FULLSETOFBILLOFLADING,CHARTBILLOFLADINGISNOTACCEPT,中国D公司作为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租赁提单,并将提单提交给转让行,不符合信用证规定。那么,是否可以确定,如果信用证没有说明不接受租赁提单,则不能提交租赁提单?就本案而言,这是否构成信用证项下的实质性不符?

无论UCP500第23条VI款或UCP600第20条VI款均规定,银行不得接受租约提单,除信用证特别授权(UCP500第23条海运提单A.: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提单者,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以下单据,(b)未注明受租船舶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只由风帆承运的船舶;UCP600第20条提单A..提单,不管名字是什么,必须是:Ⅳ.不是表示受租船舶合同的约束)。尽管本案的信用证并未明确表示不接受租赁提单,但并没有特别授权或表示接受该租赁提单。所以,根据UCP500和UCP600的规定,本案的信用证不接受租赁提单,由D公司提供的第二受益人D公司提交的租赁提单构成信用证实质上的错误。

租船提单中没有列出详细条款,仅从提单表面看不出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具体情形,必须与租船合同相结合,成为一个完整的独立单据。对进口商来说,这会增加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不论按CIF还是CFR条件交易,如果出口商提供了租船提单,则出口商(租船方)应支付给船东的装卸费用,滞期费或其他费用未付,船方可根据租约对承运货物行使留置权。此时,作为提单持有者的进口商尽管持有提单,但仍然受租船合同的约束,除非代替出口商清偿欠债,而不能仅凭提单要求船方交货,因此,租船提单会损害进口商的利益。如果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并未明确说明该租赁提单是否可以接受,那么提交租赁提单就是不合格的理由。

(二)中国C银行有无承担审单义务?

此案中,中国C银行是否对D公司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负有审查义务?UCP500和UCP600在这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作者认为,从国际惯例来看,中国C银行作为可转让信用证下的第二通知行和寄送单行,没有义务审核客户提交的单据。但从实际操作上看,目前国内的寄单行一般都向客户提供审单这种服务,对于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单据,寄单行一般会及时通知客户进行修改,如果客户不愿意做修改,寄单行常常需要客户确认不符合要求再寄单。所以,如果中国C银行之前就为客户D公司提供过审单一项服务,仅仅因为这次未能通过审核,而以国际惯例解释其未审单责任,恐怕有推脱自身责任之嫌,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激化矛盾。借鉴建行现行的信用证交单申请条款,C银行可参照建行的惯例,明确说明其义务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三)转让行之ATB是否有权提出不一致和拒绝付款?

本案件中,转让行ATB就不符合要求而拒绝付款。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转让行只是寄单行,不向第二受益人垫款垫款融资,也不对第一受益人调换发票即刻支付差价,而是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支付第二受益人的货款和第一受益人的利润。转让行变成寄单行,有银行为此向国际商会咨询,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9号案例答说:不保兑的转让行不承担支付或议付的责任,因此,只有在收到原始可转让信用证下的头寸后,才能表示处理付款或议付。有时候,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上加注:“PaymentwillbeeffectedbytheTransferringBankonlywhendocumentsarereceivedinfullcompliancewithCredittermsandcoverhasbeenreceivedundertheoriginalTransferableCredit.”普通信用证中转让行并无支付义务,既然没有支付义务,何必拒付信用证呢?

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转让行经常按照普通信用证MT734格式的惯例做法“拒付”。当前,这类做法还不能找到根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这是我国现行可转让信用证操作的盲点。本文认为,本案所涉可转让信用证并未进行转让行ATB的保兑或议付,因此转让行ATB无权被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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