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国内制药行业的生产和出口创造有利条件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3-07-24 09:00:02
给中国的启示
我国药品和保健品进出口贸易保持了稳定快速发展的态势,自2000年以来年均增长20%以上。2006年,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额307.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3%,比上年增长11.1%;出口196.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6.2%。但成长型出口药品主要是仿制药,这也使我国医药行业成为受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重点行业。制药业在未来将面临来自知识产权的更大压力。在TRIPS框架下,重视并解决知识产权摩擦,对我国制药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重视对发达国家制药业利益群体的研究,了解其药品专利的具体情况。发达世界的利益集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较高的政治参与度,并具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在某些重大的法律体系甚至国际协定中,也存在着这样的利益集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药品研究与生产者协会(PhRMA)代表了美国制药工业的利益,在政治上对美国政府有很大影响。该机构的许多成员在我国医药市场占有重要地位,有的在我国设立了阿斯利康、强生、罗氏等研发中心。单是在上海地区,生物技术、制药行业的外资研发机构就占到了29%,投资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在与外资制药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我国制药业集团可以逐步增加对它们的了解,获取最新的药物研发和专利信息。
其次,遵守TRIPS规定的基本义务,对药品专利实施保护,避免过度保护;TRIPS协定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发达国家应给予化学品专利保护,过渡期为1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化学品专利保护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为21年,自2016年起。在2005年1月1日结束这个过渡时期,印度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开始对药物的化学成分授予专利。在2005年以前,印度只批准了药品生产方法的专利,药品本身的化学成分没有授予专利。可见,印度基本上是在执行最低标准。这些为印度国内制药行业的生产和出口创造了有利条件。
自1993年1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对药品实行了专利保护。与此同时,根据中美两国于1992年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中国对1993年前的药品发明给予具有追溯性的药品行政保护。在加入WTO之前,中国专利法的修改已基本达到国际水平,对药品发明的专利保护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尽管这一修正措施能够避免被起诉,但却对我国制药行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是认识和利用WTO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积极解决药品知识产权摩擦。按照规定,DSB作为解决成员国间纠纷的机构,自成立以来已受理401起贸易纠纷。DSB在处理争议时,有一套规范的程序,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控告方,都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投诉和回应。与此同时,对于每一种情况,DSB也需要建立相应的专家小组。从美国诉印度专利保护的案件中,我们看到印度在整个过程中已经用完了DSB提供的所有程序。专家小组报告之后,印度提出了上诉,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的第63条第1款作了最后修改。这一正面回应和自我批评的态度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印度的利益。为此,我国还应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为摩擦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加大新药研发与创新力度,防止仿制药侵权。从美国医药研究所(PhRMA)等调查数据来看,发达国家制药企业的研发投入通常占销售额的15%左右,过去7年中,美国生物制药公司研发投入达到了588亿美元,而过去7年来,美国生物制药公司的研发投入约占其销售额的18%。其中,国内制药企业的研发投入约为销售额的1%~3%,辉瑞公司的研发投入也是整个行业内药品研发投资的十几倍。在我国制药企业中,由于缺乏研发投入,专利水平较低,生产非专利药是普遍的选择。目前我国实际生产的化学制剂品种4000余种,严格意义上说,创新药中有7000余种品种是以仿制品种为主。入世后,处于专利保护期的药品不再可无偿仿制,但可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开发专利期已满的品种,开辟“仿创结合”的新途径,是我国新药开发的重要选择。对此,应充分重视专利检索工作,并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
五是加强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中医药。目前,中国医药出口主要集中在初级资源类产品,而原料药出口比重较大,高技术含量的化工药品和医疗器械仍处于逆差状态。特别是中国在中药和保健产品领域失去了竞争优势。中医药学的许多内容都属于传统知识范畴,在现行WTO框架下,对这类产权保护很不充分。而我国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实现中医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可以用商标保护国内、国际著名中药产品,利用地理标志保护道地药材,利用专利保护中药新产品、新方法等。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也可争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共同实现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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