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出现那些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个人和单位有区别吗?
所谓"非正常申请"的行为是涵盖单位和个人的,以不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那么关于非正常申请,国知局官方文件《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2021年3月1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发布)中给出了8条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各位发明人也可以看一看自己的专利申请是否有以下的情况,以下内容括号内为本人看法以及互联网摘抄内容,如有不当请大佬批评指出):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
(即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套用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明显的、易于想到的改动和设置或者组合和替换形成的专利文件,此类文件数量过多更容易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ps:不包括一案双申)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即编造、伪造发明创造的内容、实验数据、(夸大)技术效果)
3.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即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4.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即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
5.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即将简单技术复杂化,将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改进,尤其是通过在权利要求中罗列大量、细微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
6.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
(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
7.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
(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将审查期间的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后的专利进行批量转让,且转让人所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经营业务没有必然关联;或者受让人明显不是出于技术实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行为。二是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行为。实践中发现存在出于不正当利益目的,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8.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即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以及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此外,国知局作为一个国家单位,不至于存在申请人是个人就将专利文件驳回的事,专利法实施细则也不可能有这一条,之所以有这种说法,是因为现在专利文件比较饱和,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因其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导致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存在"非正常申请"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