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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的法律原因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2-07-31 23:55:29

前言

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已作出判决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判决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独立审判程序,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要审判程序,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的补救程序,即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不增加审判等级。再审程序不仅要考虑维护最终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还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律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申请生效的错误判决再审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性的诉讼;二是法定再审原因模糊。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要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和制约

(一)民事再审程序保护当事人处分权

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是,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在实践中,大多数是由法院和检察院开始的,当事人的处罚权是徒劳的。但从本质上讲,当事人的处罚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仅要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要在民事再审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七八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条的规定反映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缓解了申请再审不能及时回应的现象,提高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但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必须依靠法院决定再审,法院往往采取行政、权力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标准化、公平、审查过程不开放、不透明、参与低、过程复杂、周期长、效率低,导致结果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过程引起当事人不满,寻求检察院抗诉和全国人大、党政领导的监督。

2.规定了再审的法律原因。《民事诉讼法》第十七九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原因。例如,当事人有足够的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为伪造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再审原因,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原因从5个案件具体化为13个案件,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机性,避免了不再审,疏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明确特殊情况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根据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虚假判决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修订后明确规定,两年后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不受判决,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这些具体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实际上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此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的名义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取得非法利益的,必须予以监督和限制。最典型的例子是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表面上是双方行使处分权,实质上是对处分权的误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的特点,滥用处分权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但由于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特点,检察权弥补了审判权的不足,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规定的处分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设计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特别强调了案件的实体公正。目的是正确处理每一个案件,彻底纠正每一个错误的案件。然而,这种立法思想在没有分析的情况下应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只要法院认为有错误,就可以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再审程序的限制,不能自由行使。

实践中,处分权的范围一般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无权撤回检察院抗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是基于法院或者检察院的职权。依职权再审是指司法机关主动纠正判决错误,贯彻纠正错误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是参与再审程序的权利和处分再审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只有在再审程序中处分实体问题的权利,在再审程序中没有处分程序的权利,不能选择撤回再审申请。

2.当事人不仅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还受到请求权本身性质的限制。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比如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申请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再审,不能再审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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