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理论对恐吓损害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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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是民法发展最快的部门,也是民法教义最难跨越的领域。这是因为:第一,侵权损害赔偿是法律债务,立法者必须根据公平等自然法的概念纳入相互关联的概念——规则体系,这对立法者的理性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第二,侵权法涉及无法财产化和市场化的个人利益,因此很难根据纯经济法自由设定规则,也必须包含许多价值,这可能使法律教义难以解释和推理,不能根据数学逻辑构建其内容。因此,民法教义面临的新挑战之一是如何将侵权法的新规则纳入传统体系。
本文的主要目的有两个。首先,从林玉暖案涉及的第三人恐吓损害出发,以奥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实践为材料,探讨恐吓损害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第三人恐吓损害。这不仅关系到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赔偿范围,也关系到身份关系的侵权法定位。二是展示法律教义如何利用现有的理论框架,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价值(如限制责任扩张和权利保护)与教义的兼容性。
惊吓损害的理论定义。
侵权法理论对恐吓损害的定义通常来自第三人。更常见的定义是:由于目击或后来闻到损害事故的事实,刺激导致精神崩溃或休克等情况造成的损害。[1]这一定义显然受到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影响。首先,它只是指构成精神疾病或生理疾病的恐吓损害,如神经休克、精神创伤等,排除了只有普通精神损害的恐吓损害。其次,它将导致恐慌的来源仅限于突然的、可见证的严重人身侵权行为,如希尔斯堡体育场悲剧、卧轨自杀、恶性交通事故等,也排除医疗过错造成严重人身伤亡。[2]恐慌是这种行为的震惊,它使受害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反应。
与上述定义不同,冯·巴尔认为,恐吓损害是死者近亲失去生活乐趣、歇斯底里反应、严重情况甚至精神疾病之间的突然、剧烈的情绪震动[3]意味着恐吓损害程度弱于精神疾病,但强于普通精神损害,排除了疾病的恐吓损害,过于强调暂时的精神打击,忽视了长期的精神损害。笔者认为,根据传统法律教义的定义方法,恐吓损害的定义不需要事先附加价值判断(是否构成法律损害或可以赔偿),而应直接描述事实本身,因此应包括恐吓造成的所有损害。首先,恐吓来自各种侵权行为(甚至财产侵权行为),而不限于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侵权行为。例如,在林玉暖案中,被告张殴打原告林的儿子曾,导致头部受伤,林的头部受伤。但是,恐吓行为来自各种侵权行为(甚至财产侵权行为),而不限于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侵权行为。例如,被告张殴打了原告林的儿子曾的健康侵权行为。其次,恐吓损害基本上是精神损害,但也可能是心脏病发作等身体健康损害,甚至财产权损害,如母亲目睹儿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易碎物品坠落损害等。最后,它包括受害者本身的恐吓损害和第三人恐吓损害——这是侵权法视野中最重要的恐吓损害,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在林玉暖案中,法院认为张侵权的直接对象是曾,因此曾的损害是直接损害,林的损害是间接损害,基于损害事故直接损害是直接损害,而不是直接损害,而是其他媒体因素的干预是间接损害。需要讨论的是,林的损害是否是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unmitelbarer/mitelbarschaden)是解释因果关系的一对范畴。两者的区别标准是侵权行为的力的属性:前者是侵权行为力的直接后果(不作为侵权是不干涉损害过程的力);后者是第一次损害力的后果。换句话说,前者与侵权有因果关系,后者与第一次损害有因果关系。在瑞士法中,前者相当于英美法中近因造成的损害,后者相当于远因,即远距离损害,但两者的区别是否完全取决于受害者,行为与损害之间的时空距离存在疑问。[4]瑞士法院认为,如果惊吓损害构成健康侵权,则为所有直接损害。[5]如果都是奥地利法院。[6]从逻辑上讲,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几乎无法区分,因为它们最终都来自侵权行为,特别是第三方目睹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很难说它们不是直接损害。最多,可以说,知道侵权结果造成的恐吓损害是间接损害。作者认为,区分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意义很小,因为它们可以被责任建立和责任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取代。如果必须区分,也应根据损害是否具有传递标准,即第一次损害传递的损害,可定义为间接损害。由于人身损害不具有传递性,不能认定为间接损害,因此间接损害只能存在于财产损害中。因此,原告在林玉暖案中所遭受的损害应为直接损害。
另一对相关类别是直接损害和反射损害(direkterundreflexschaden)。理论上,反射损害和间接损害通常没有准确区分,但在瑞士法中,它们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有关:直接损害的侵权行为不仅违法(违反了避免侵犯他人绝对权利的义务),而且后果非法(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绝对权利);在反射损害中,行为不违法(侵犯的权益不在行为准则的保护范围内),但结果违法。瑞士一般认为,死者近亲的赡养费损失(《瑞士债法典》第45条第3款)为财产反射损害。[7]奥地利法院也认为,这不是死者,而是近亲的损失。[8]作者认为,反射损害应定义为:当一个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时,其近亲不可避免地遭受损害。造成这种损害的人身份和身份的区别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受害者。间接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受害者本人(如财产损害后不能使用的损失)或他人(如电力企业在挖断电缆时不能经营的损失);反射损害只能是与受害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第二,损害类型。间接损害应限于财产损害,但反射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奥地利和瑞士法院没有明确恐吓损害是否为反射损害,但他们都认为恐吓损害不在行为准则的保护范围内。这与将恐吓损害视为直接损害相矛盾。作者认为,反射损害的价值并不大。如果将近亲的恐吓损害归因于身份权侵权,则可以避免这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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