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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吓损害何时构成精神健康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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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吓损害和健康损害。

传统侵权法中的健康仅限于生理健康,不包括精神健康,但医学已经将精神健康纳入人类健康的范围。[9]奥地利和瑞士利用医疗成果将健康权扩大到包括精神健康在内的精神健康,以题。《奥地利民法典》第1325条规定:无论谁侵犯他人身体,都应赔偿受害人的康复费用和收入损失;如果受害人失去工作能力,应赔偿未来的收入损失。应受害人的要求,还应赔偿旨在改善受害人状况的合理精神损害赔偿(Schmerzengeld)。奥地利法院对本文进行了扩张解释,认为健康侵权是对生命内部过程的侵犯。其逻辑是,生命是一个有机体的自然过程,身心无法分离,对身体或精神的侵权会影响生命的自然发展。因此,侵害健康和精神的侵权会影响生命的自然发展。《瑞士债法典》第健康权的规定见第四十七条:侵犯他人身体或造成死亡的,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向受害人或死者近亲支付适当金额的精神慰藉金,瑞士法院还认为,健康是一个整体,包括身心健康。[10]

惊吓损害何时构成精神健康损害?奥地利法院认为,首先,精神不适如兴奋、悲伤、不安等,但每个人每天都会经历负面情绪,不构成健康侵权;其次,健康侵权不需要外部、可见的身体症状、神经、脑损伤(如失眠、兴奋等)。可以构成健康损害,如恐怖神经官能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11]最后,医生是否需要证明它已经被公认为精神疾病,并需要医生治疗?一些学者认为,奥地利和瑞士采用医疗标准,德国采用法律标准。[12]法律标准强调是否构成精神疾病应由法官酌情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奥地利法院不要求医生证明它构成了精神疾病,但需要医生治疗,即从医生的角度判断损害是否对受害者的精神产生重大影响,其标准是:如果没有治疗,就无法确定精神损害是否会被消除。[13]尽管如此,在实践中,恐吓损害(以下简称精神疾病)和不构成健康侵权的恐吓损害(以下简称精神损害)往往难以区分。类似的近亲损害有时被视为健康侵权,有时被视为精神损害。[14]瑞士法也区分精神损害和恐吓损害,但两者之间的界限也不确定。[15]

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也承认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从公布的少数判决来看,法院通常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来判断是否构成精神健康侵权。例如,当40多岁的朱喝醉并与同一村庄的村民打架时,他对9岁的女孩大喊大叫,患有过度神经功能障碍、法院调解结案、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等。[16]作者认为,精神疾病应采用医疗标准——中国目前常见的精神疾病标准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第三版),使用法律标准将使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健康侵权难以统一。

受害吓损害构成健康侵权时,受害人不同,赔偿也不同。受害人可以是侵权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其他目击者、救援人员等,因此恐吓损害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受害人自身的恐吓损害;二是第三人的恐吓损害。

(1)受害者自身的恐吓损害。

受害人自身受到惊吓和损害,健康受损的,受害人当然应当予以赔偿。瑞士法院认为,受害人应该赔偿以威胁的形式使他人陷入恐惧状态,而不需要构成健康损害才能赔偿,只需要侵权伴随着明显的危险,即损害很可能立即或事后发生。例如,瑞士联邦法院于2004年9月2日裁定,夜间入室的抢劫者应赔偿当时在家的母亲1万瑞郎的精神损害,分别赔偿两个孩子7000和3000瑞郎。[17]奥地利的一个经典案例是:1997年,原告驾驶的汽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立即摔倒在地,血流不止。原告目睹了悲剧,得知摩托车司机回家后死亡。从那以后,他出现了头痛、失眠等症状。他瘦了10公斤,陷入了恐惧、焦虑和生活乐趣。摩托车司机不应该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被告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精神损害15.4万先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死者的近亲,身体没有受伤,不符合《民法典》第1325条的保护目的,因此判决其责任将不合理扩大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是直接损害人,其健康权受到损害,因此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先令。[18]

然而,可以获得赔偿的恐吓损害必须是由个人侵权而不是财产侵权造成的。例如,如果原告目睹其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则起诉赔偿其恐吓损害。奥地利法院驳回了被告无法预测损害和闸门理论的请求。[19]这一判决隐含了人身权利保护优于财产权利保护的价值判断:一千块钱还回来了,但人死不能复活。即使是最严重的财产侵权也不会让人感到同情,并受到严重的恐吓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英国、美国和法国的第三人害怕损害的规则之一是危险区域,以区分第一受害者和第二受害者。事实上,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很难说是第三人,而且往往是侵权的直接对象。例如,如果一名学生在校园里射击,如果没有被子弹击中的学生害怕患有精神疾病,他当然是直接受害者。另一个例子是,原告和他的同事骑自行车回家,他的同伴在车祸中死亡,原告受到刺激,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赔偿1500元。[20]但笔者认为,由于原告也处于侵权行为的作用区域,其精神疾病是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因此应认定为健康权受损,当然,没有适用公平责任的空间。

(2)第三人惊吓损害。

法律上有两种类型的第三人:近亲属和近亲属以外的人。

近亲以外的人受到惊吓和损害,通常是因为他们目睹了严重的人身侵权。这源于人们对同类受伤和同理心的恐惧。即使它已经构成了精神疾病,两国也没有赔偿,有两个原因。

首先,诉诸诉讼大门的公共政策。由于恐吓和损害的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城市,目击者,如果许可赔偿,不仅会使法院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而且会使肇事者无法承受赔偿,从而导致宪法生存保障问题。

二是诉诸相当因果关系(大陆法)或可预见性(英美法)。认为这种损害是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的普通生活风险(allgemeinelenensrisko),与侵权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或者认为加害人无法预见惊吓损害的发生,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会因惊吓而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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