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利益概念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

民法是否有必要树立法益的概念。

德国法律上的法律利益,传统意义和当前债法的总则意义,是指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四项具体人格权。在侵权法领域,德国学者一般将法律利益与侵权法中的权利同义;人们可以说法律利益是权利,也可以说法律利益受到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保护。[40]简而言之,德国民法中的法律利益在权利(我们所谓的)之内,而不是在权利之外。

如果认为来自德国民法的法益概念是指权利以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那一定是误解。

当然,我们可以独立创造自己的法律利益概念,而不承担德国法律史的负担。那么,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利益概念呢?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语言的模糊性,我们不能掩盖我们的思维。问题的关键是,所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是指应该受法律保护还是可以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指应受法律保护,则必须指出,利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不是概念本身,而是利益是否能充分相关保护规范(在权益保护体系下,是指违反善良习俗故意损害的保护法规;在权益保护体系下,满足过错责任要求后,法官必须在案件中衡量利益)。我们不知道它是否是一种法律利益,也不需要我们声称利益是一种法律利益。换句话说,所谓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利益是判断利益是否保护的结果,而不是判断是否保护的前提。从逻辑上讲,权利和利益是判断是否受到保护的起点(即使权利受到侵犯,也应该通过过过错、因果关系和其他要素的测试),而这里所谓的法律利益是判断保护的终点。权利和利益的意义是受保护的对象;这里的法律利益是受保护的对象。将权利、利益与这些法律利益并列,称其为同类事物,存在逻辑问题。此外,更根本的是,司法判断终点的概念无法帮助案件中的法官,即该概念缺乏标准功能。

如果法律利益是指可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那么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这一概念与利益相同。因为利益也是可以受法律保护或可以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法律利益的概念并不比利益提供更多的标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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