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关于自始履行不能的相关理论

来源:华文易迅 时间:2023-07-19 09:00:02

(一)履行无关联理论。

执行不能,是指作为一种债务对象的给付无法实现的状态。其与未充分履行、履行迟延共同构成履行合同的障碍。根据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交易状况,不可期望债务人完成债务的履行,即可谓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履行不能包括事实不能、法律不能和经济不能。事实不能,如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如因法律禁止流通而无法履行;经济不能,如海底捞针,因其投入产出不成比例,不能指望债务人履行。

“不能”的分类有多种类型,但已被学者反复讨论的主要有两种。一是依不能履行情形发生的时间分为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二是按不能履行发生的原因分为客观履行不能和主观履行不能。

赔款不可究为起因与嗣后,系以契约成立时为判据,给付于契约时已属不能者,是自始不能者;反之,在订约后不能。对于给付不能归因于主观和客观的,在给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判定是否根据债务人的个别事由而不能,为主观不能的,视为主观不能。对特定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如画家受伤害不能作画,属于客观不能或主观不能,都有道理,我想,类似债务,由于其不可替代性,虽然是由于私事,也应属客观不能。

至于嗣后履行不能,学者多无争议,按一般违约形态,即可处理。但由于传统民法规则的影响,以及近代民法立法发展的不同走向而未能确定,因而未能确定。从开始履行不能,按照前面的分类,还可以划分为自始主观履行不能和自始客观履行不能,这类分类在规范意义上是否具有实益,虽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进行学理探讨,却并不妨碍。

(二)客观履行开始时不能。

1.自始至终客观对合同无效。

传统大陆法系学说中的“不可给付契约”,其根源于罗马法的教条,即对不可能之物没有债务(Jelsu规则)。此后,由法国、德国、瑞士等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继承而来,确立了自始履行合同无效之原则。

契约是以意思自由为基础而缔结的,法律应尊重民事主体的选择,何谓「自始履行不能的契约」无效?德国民法第306条条款(《德国民法典》第306条)是根据事实的需要作出的价值判断,盖在给付客观不能的情况下,而不是合同的效力,因此,Larenz教授认为,这一条款是根据事实的需要而作的价值判断,盖在给付客观不能的情况下,契约自始即失其目的,并不会发生任何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46条,台湾地区将不能给付之给付作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行为无效。就本条款所称的给付不能,台湾判例学说多认为自始客观履行不能,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能使债务人仍有履行的可能性,如一概无效,则不免有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对债权人亦不公平。

2.对一开始就客观不能契约无效的批评。

从德国颁布《德国民法典》开始,对“契约无效”的批判开始,出现了拉贝尔(Rabel)、茨威格特等比较法学家。Label认为,合同以客观不能之给付为目标者无效,这在逻辑上是没有必要的,该法尽可在此种情况下承认契约的效力,并使债务人赔偿因其无法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根据第350条,卖方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纵然不存在,买卖契约仍然有效,由是可知,以客观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契约仍为有效,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

在日本,广中俊雄教授星野英一郎认为,自始至终不能与嗣后不能在法律效力上的巨大差异均属不当;纵使纵然完全无能力时,也不因契约而失效。恰当的做法是,不能像嗣后一样,作为债务不履行,但承认履行利益之补偿。在奥田昌道教授看来,原不能之一切场合一律无效这一必然性并不存在,当事双方既知道给付自始客观不能但仍是一种合法行为,则应按虚伪表示使之失效。如当事各方对自始客观无法并不知情,则对不能或可能出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并且抱着自甘承担不可为场合而冒险的打算而订立合同(一种投机行为),不应在以后再因自始至终不能证明其无效,而且应该认为合同有效,有可能对给付债务成立。

对于我们台湾地区,王泽鉴教授认为,就立法政策而言,纵然是以客观不能的给付作为合同标的,也非当然地应令合同无效,使债权人只能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民法》继德国普通法理论之后,区分给付不能类型而异其效力,是否恰当,实有疑问。对债务人来说,有时自始至终不能和嗣后完全是偶然的,一味地使前者无效,后一种无效,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三)主观履行自开始不能。

指债务人缺乏必要的劳动能力、能力、处分权和支付能力,致不能提出他人所能提出的给付,称为自始主观履行不能。此时此刻,该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债务人不能知道它是不是知道或者可以得到,在所不问。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自始履行合同无效存在自始主观履行不能。德国的Stammler和Dernburg两位着名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306条所称的给付不能适用于广义解释,也不能包括主观上的给付。Carolsfeld也主张这一说法,强调主观不可与客观不可,债务人均未能履行其义务,其道德性,并无不同之处,不应区别而异。在黄茂荣教授看来,主观不能并非绝对不能,具有排除的可能性,在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债务人应承担排除义务,或者甚至应承担风险或担保责任。若无该等待约及无本条而书规定之情形,其契约方应开始失效。所以在对第246条的解释中,不能排除主观因素。在认为246条中不应包括自始主观不能,而应将当事人的约定视为一种排除合同无效的例外,因此,从本质上讲,黄教授对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无效包含了自始主观不能的情形。

杂志推荐


常见问题

Q:论文发表的时候可以一稿多投吗?
A:一稿多投的行为是典型的学术不端的行为,是国内外学术界都明令禁止的行为,原因主要在于涉及到文章版权归属的问题,如果作者的文章已经被某个杂志社录用,或者同时被两家杂志社录用,就会涉及到版权纠纷,作为杂志社都会保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到这时作者就会比较麻烦,吃官司都是小事儿了,被打入黑名单降级降职影响可就太大了。
Q:职称论文发表对时间有限制吗?
A:职称论文发表并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时间,需要作者结合自己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自己安排发表时间,一般职称评审,各地区都会明确规定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和截止日期,我们结合这个日期来考虑何时发表文章就可以,大部分地区职称评审都集中在每年的8-10月之间,有的地区要求7月中旬开始交材料,最晚8月底之前,有的则是要求8月中旬交,还有部分地区要求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所以,各个地区的具体要求并不同,申报者需要在提交材料前确保自己的文章已经见刊并且被相应的数据库检索即可。
Q:网上发表论文如何防骗?可靠网站与可疑网站如何区分?
A:由于发表论文的需求远远多于杂志版面的供应,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审稿难!审稿慢!选择论文发表网站发表表论文确实能解决以上问题。卖方市场的出现加之发表论文的刚性需求,就导致出现先付款后发表的现状。论文发表网站正规与否是通过网站从始至终所提供服务体现出来的,任何交易只要存在时间差都会有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可以通过您的智慧来避免的。因为不是所有论文网站都是骗子,你要做的就是过滤掉没保障的网站,选择可靠的论文发表网站!
Q:一般期刊需要提前多久准备?
A:省级、国家级期刊建议至少提前6个月准备。一般来讲,杂志社为了确保每期杂志正常出刊,都会提前将当期之后1-3个月的稿件提前安排好,而一些创刊较早,认可度更高的热门期刊,来稿量较大,发表周期可能就会更久。提前准备,意味着杂志的可选择性更多。
Q:核心期刊需要提前多久准备?
A:核心期刊建议至少提前12个月准备,核心期刊正常的审稿周期为1-3个月,且审核严格,退稿、返修几率更大,这意味着在流程上耗费的时间更久,且核心期刊版面有限,投稿竞争更加激烈,即使被录用,排刊也比普通期刊晚很多,因此需要更早准备。